中國證監會黑龍江監管局網站28日公告,長春普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後文簡稱“普華制藥”)總經理黃林青因洩露內幕資訊被罰5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5月24日,黃林青和楊某請盧某幫助為長春普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華制藥)尋找買家,盧某向黃林青推薦了吉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藥控股)。2018年5月下旬,吉藥控股副總經理王某恒請盧某幫忙找項目。盧某向王某恒推薦了普華制藥。2018年5月30日,黃林青與吉藥控股董事長孫某見面,就相關情況進行了交流。2018年6月11日,吉藥控股、普華制藥雙方簽署了意向協議。2018年6月12日,吉藥控股發佈了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吉藥控股2018年6月12日公告發佈的擬收購普華制藥的事項,符合內幕資訊構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開性,在公佈前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公開于2018年6月12日。
黃林青作為普華制藥總經理,實際參加了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全過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四十一條規定,黃林青屬於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處罰決定書指出,2018年6月10日16時28分黃某鵬(手機號碼138xxxxx108)與黃林青電話(手機號碼158xxxxx138)聯繫,電話中黃林青告知黃某鵬明天(6月11日)將去吉藥控股談重組事宜。黃某鵬獲知吉藥控股重組事項後,實際從事了買入“吉藥控股”股票的證券交易活動。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當事人通訊記錄、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資金流水、交易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處罰決定書表示,黃林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洩露內幕資訊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黃林青處以50000元的罰款。
官網資訊顯示,長春普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於1997年11月,主要從事中成藥、化學藥品的研發、生産和銷售,是吉林省高新技術企業、GMP認證企業。公司産品涉及五官科、皮膚科、肌肉-骨骼系統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等多個醫療領域,涵蓋了滴眼劑、膏劑、小容量注射劑、滴丸劑、片劑、膠囊劑、顆粒劑、原料藥等劑型。
圖片來源:天眼查
天眼查提供資訊顯示,吉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普華制藥99.87%股權。另據wind提供資訊,普華制藥曾于2014年10月、2016年8月、2017年12月3次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但截至目前IPO進程已終止。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