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對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徐朝能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0〕0044號)。經查明,2018年11月2日,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藥集團”,600422.SH)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議案》。
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報告書》稱,擬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10.5元/股,實施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6個月,回購的股份將予以登出。擬回購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
2019年5月8日,公司披露《回購實施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稱,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股份回購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公司累計回購股份117.4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154%。回購累計支付的資金總額為789.59萬元,佔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15.79%,公司未完成回購計劃。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對公司股東權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將産生較大影響,股東和市場其他投資者將對此形成相應預期,具有信賴利益。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制定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計劃作出後,上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嚴格按照公佈的計劃實施回購,維護公司股東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變更、終止或者不履行回購計劃。
昆藥集團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差異較大,可能影響投資者及市場預期。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秘兼副總裁徐朝能作為本次股份回購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另經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股份回購相關規則處於徵求意見及修訂過程中,昆藥集團為等待規則修訂完成後明確回購股份用途,在2019年1月規則正式發佈前未實施回購。此外,2019年3月21至2019年4月30日回購期屆滿日,公司股價持續高於10.5元/股的回購價格上限,該客觀障礙持續時間共計28個交易日。2020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一期回購方案,擬回購金額不低於0.5億元,不超過1億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回購進展公告,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已累計支付資金0.52億元,超過回購金額下限。據此,可酌情予以考慮。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徐朝能予以監管關注。
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51年3月,2000年12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4月2日,公司完成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名稱正式由“昆明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徐朝能2006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日和2016年1月11日至今2個時間段內擔任昆藥集團副總裁,2002年11月8日至2006年10月26日和2007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2個時間段內擔任昆藥集團董事會秘書。截止2020年3月31日,徐朝能直接持有昆藥集團106.92萬股。
2019年5月8日,昆藥集團發佈《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稱,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開九屆二十四次董事會、2020年4月8日召開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議案》,並於2020年4月11日披露了《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回購報告書》。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股份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0.5億元,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回購期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即2020年4月8日-2021年4月7日)。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已累計回購股份數量為35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47%,購買的最高價為10.67元/股、最低價為9.47元/股,支付的資金總額為3697.08萬元(不含印花稅、佣金等交易費用)。上述回購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回購股份方案的要求。
6月3日,昆藥集團再次發佈《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稱,2020年5月,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已累計回購股份148.004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19%,購買的最高價為9.97元/股、最低價為9.71元/股,支付的資金總額為1455.87萬元(不含印花稅、佣金等交易費用)。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已累計回購股份數量為507.0046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67%,購買的最高價為10.67元/股、最低價為9.47元/股,支付的資金總額為5152.95萬元(不含印花稅、佣金等交易費用)。上述回購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回購股份方案的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規定: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併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髮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産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説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産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登出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本所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0〕0044號
關於對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徐朝能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昆藥集團,A股證券代碼:600422;徐朝能,時任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
經查明,2018年11月2日,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藥集團或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議案》。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關於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報告書》稱,擬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10.5元/股,實施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6個月,回購的股份將予以登出。擬回購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2019年5月8日,公司披露《回購實施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稱,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股份回購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公司累計回購股份117.4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154%。回購累計支付的資金總額為789.59萬元,佔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15.79%,公司未完成回購計劃。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對公司股東權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將産生較大影響,股東和市場其他投資者將對此形成相應預期,具有信賴利益。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制定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計劃作出後,上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嚴格按照公佈的計劃實施回購,維護公司股東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變更、終止或者不履行回購計劃。
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的回購計劃差異較大,可能影響投資者及市場預期。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秘兼副總裁徐朝能作為本次股份回購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另經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股份回購相關規則處於徵求意見及修訂過程中,公司為等待規則修訂完成後明確回購股份用途,在2019年1月規則正式發佈前未實施回購。此外,2019年3月21至2019年4月30日回購期屆滿日,公司股價持續高於10.5元/股的回購價格上限,該客觀障礙持續時間共計28個交易日。2020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一期回購方案,擬回購金額不低於0.5億元,不超過1億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回購進展公告,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已累計支付資金0.52億元,超過回購金額下限。據此,可酌情予以考慮。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昆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徐朝能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審慎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