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手方及業績補償承諾人未在《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業績承諾補償義務,深交所21日向廣東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禧科技”)下發對許黎明、高炳義的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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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指出,銀禧科技股份于2017年1月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許黎明、高炳義等4名交易對手方(以下合稱“交易對手方”)持有的興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科電子”)66.20%股權。交易對手方與銀禧科技簽署了《廣東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認購方之業績承諾補償協議》(以下簡稱《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承諾興科電子2016至2018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分別不低於2.00億元、2.40億元和2.90億元,合計不低於7.30億元,如興科電子未完成業績承諾,交易對手方按照交易中各自轉讓的興科電子股權比例計算應補償股份或現金數;利潤補償期有現金分紅的,需無償返還在補償實施時已累計獲得的分紅收益。
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關於興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興科電子2016年至2018年累計實現凈利潤為-5609萬元,未實現承諾業績。根據銀禧科技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關於興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相關承諾方對公司進行業績補償的公告》,許黎明、高炳義應補償銀禧科技的金額分別為18946.22萬元、15181.27萬元,應分別返還分紅款234.94萬元、188.24萬元。銀禧科技于2019年4月28日向許黎明、高炳義等人出具了《關於履行業績補償承諾的通知》,按照《業績承諾補償協議》規定,許黎明、高炳義等人應在2019年5月15日前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將其業績補償股份劃轉至銀禧科技回購專戶並將需要補償的現金補支付到銀禧科技指定賬戶。
根據銀禧科技披露的業績補償進展相關公告,許黎明、高炳義于2019年6月14日向銀禧科技履行了股份補償義務,于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間陸續向銀禧科技支付了應補償的現金並返還了現金分紅款。許黎明、高炳義未在《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業績承諾補償義務,直至2020年4月14日才履行完畢補償義務。
深交所指出,許黎明、高炳義作為銀禧科技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手方及業績補償承諾人,未能誠實守信,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11.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1.4條的規定。請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5月19日,深交所剛下發了對陳智勇、胡恩賜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根據披露資訊,陳智勇、胡恩賜即為銀禧科技股份重大資産重組另外兩名交易對手方及業績補償承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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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禧科技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關於興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相關承諾方對公司進行業績補償的公告》,扣除以前年度已補償金額外,交易對手方應補償金額為104566.67萬元。其中,陳智勇、胡恩賜應補償金額分別為17593.53萬元、52845.64萬元,且還需對業績補償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陳智勇、胡恩賜應分別返還分紅款 224.95萬元、690.06萬元。
截至5月19日,陳智勇未履行上述補償義務及返還分紅款,胡恩賜已履行股份補償並支付現金補償8144.95萬元,仍需向銀禧科技支付現金補償及返還分紅款11453.44萬元,且陳智勇、胡恩賜未就業績補償履行連帶責任,違反了所作出的業績補償相關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決定對陳智勇、胡恩賜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公開資料顯示,銀禧科技(股票代碼:300221)創立於1997年,是一家集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研發、生産和銷售于一體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銀禧科技主要生産PP、ABS、PC、PC/ABS合金、PS、PA、PBT、PPS、PVC、PVC/ABS合金、TPE等,包括阻燃料、耐侯料、增強增韌料、塑膠合金料和環保耐用料五大系列,被廣泛應用於家用電器、汽車、IT電子、LED燈、電動工具、電線電纜、道路材料等領域。銀禧及關聯企業目前開成了改性塑膠,LED燈具配件加工,精密金屬加工,3D列印等新興科技領域的産業佈局。
wind數據顯示,截至發稿,銀禧科技漲2.53%,報5.27元。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