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判決顯示,歌爾股份原SAM事業群一名採購經理在職期間兩次收受安泰科技一名銷售經理送錢,共計收受6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至8月張某某擔任歌爾股份SAM事業群大喇叭事業部採購經理。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兩次收受安泰科技銷售經理徐某賄賂現金6萬元,併為其謀取利益。其中一次是在2018年4月,張某某在內蒙古包頭市一家酒店收受徐某1萬元現金;另一次是2018年8月,在濰坊市北宮街金馬路附近,張某某收受徐某5萬元現金。
公安機關從張某某處扣押人民幣2.6萬元、中百一卡通購物卡3000元、手鐲一個。除此之外,張某某的親屬還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17.1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上繳贓款,可以適用緩刑。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元元,由偵查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