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195號)顯示,協鑫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整合”,002506.SZ)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聯合江蘇泗陽經濟開發區實業有限公司計劃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協鑫集團及國資平臺江蘇泗陽經濟開發區實業有限公司,擬在未來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不低於5億元且不高於10億元。
3月28日,協鑫整合披露《關於與肥東縣人民政府簽署60GW組件及配套項目産業基地項目投資合作協議的公告》,擬在合肥肥東縣迴圈經濟示範園投資建設60GW組件及配套産業基地項目,項目分四年四期投資建設,首期15GW,預計投資50億元人民幣。3月30日,公司披露《關於控股股東向公司全體員工發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議書的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協鑫集團鼓勵公司及並表子公司全體員工買入公司股票,並承諾兜底。結合3月24日以來協鑫整合股價走勢並觸及異常波動情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對上述事項表示高度關注,並請協鑫整合就以下問題做出補充披露:
一、關於控股股東增持計劃
根據《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3號: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第45號《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計劃及實施情況公告格式》的要求,增持計劃的實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協鑫整合應自查上述增持計劃的合規性並披露修訂後的增持方案。協鑫整合應説明泗陽經開區實業與協鑫集團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並補充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及泗陽經開區實業作為增持主體各自擬增持金額或佔比情況。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認為上述增持計劃下限金額較高,協鑫整合應具體説明增持計劃區間範圍是否具備合理性,增持主體是否具有完成增持的資金實力,是否就增持資金來源和增持計劃的可實現性進行充分論證,如是,還應補充披露資金實力的證據或明確的資金來源安排,並按照上述增持計劃公告格式要求充分提示增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協鑫集團在最近6個月內持股比例減少,協鑫整合應按照上述增持計劃公告格式的要求補充披露協鑫集團在本次公告前6個月的減持情況包括減持股數、價格等。
二、關於産業基地項目投資
根據公告,協鑫整合與合肥肥東縣人民政府簽訂的《項目投資合作協議》尚需履行董事會等內部決策程式。協鑫整合應結合産業基地項目的投資規模、對公司業務的影響、合作協議的約束性等,説明上述協議簽署是否符合公司《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內部規範要求,簽署相關意向合作協議前是否已對該産業基地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研究,簽署此類協議應履行的內部程式或授權情況。此外,根據公告,組件項目從2020年起分四年四期投資建設,首期15GW,預計投資50億元人民幣,項目總投資預計180億元人民幣。協鑫整合應補充披露項目實施的進程安排、投資額度的確定依據,並結合公司賬面資金、經營性現金流和資産負債率等財務狀況進一步分析項目投資所需資金的來源和具體安排,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具體措施。
協鑫整合應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公司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等情況,具體分析大幅擴大組件産能並定位“210mm”新型産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備相關技術儲備,並結合宏觀環境、産業政策和主要競爭對手産品定位等情況具體分析對公司上述項目投資的影響。協鑫整合前期曾多次披露合作框架協議,應根據《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3號: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第17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要求,補充披露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議無後續進展或未達預期的情況(適用於披露框架性協議的情形)並進行特別提示,同時分析對經營的影響、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三、關於增持倡議
協鑫整合應補充説明對於補償金額計算方式中“增持期間凈買入股票均價”的具體確定依據;應根據《關於加強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向公司員工發出增持倡議書的資訊披露通知》的要求,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並説明相關員工是否構成倡議人的一致行動人。協鑫整合在公告中已提示控股股東質押風險,應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供相關股權質押數量、金額、警戒線、平倉線、違約處置條件、違約處置方式等明細資料。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協鑫整合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説明,于2020年4月8日前將有關説明材料報送並對外披露。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協鑫整合成立於2003年6月26日,註冊資本50.82億元,于2010年11月18日在深交所掛牌,羅鑫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營口其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0.23億股,持股比例20.12%,協鑫集團為第二大股東,持股6.73億股,持股比例13.23%。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協鑫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 195 號
協鑫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3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聯合江蘇泗陽經濟開發區實業有限公司計劃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東協鑫集團及國資平臺江蘇泗陽經濟開發區實業有限公司,擬在未來 12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不低於 5 億元且不高於 10 億元。
3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關於與肥東縣人民政府簽署 60GW 組件及配套項目産業基地項目投資合作協議的公告》,擬在合肥肥東縣迴圈經濟示範園投資建設 60GW 組件及配套産業基地項目,項目分四年四期投資建設,首期 15GW,預計投資 50 億元人民幣。3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關於控股股東向公司全體員工發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議書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東協鑫集團鼓勵你公司及並表子公司全體員工買入公司股票,並承諾兜底。
結合 3 月 24 日以來你公司股價走勢並觸及異常波動情形,我部對上述事項表示高度關注,請你公司就以下問題做出補充披露:
一、關於控股股東增持計劃
1、根據《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3 號: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第 45 號《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計劃及實施情況公告格式》(以下簡稱“《增持計劃公告格式》”)的要求,增持計劃的實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過6 個月。請自查上述增持計劃的合規性並披露修訂後的增持方案。
2、請説明泗陽經開區實業與協鑫集團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並補充披露你公司控股股東及泗陽經開區實業作為增持主體各自擬增持金額或佔比情況。
3、上述增持計劃下限金額較高,請具體説明增持計劃區間範圍是否具備合理性,增持主體是否具有完成增持的資金實力,是否就增持資金來源和增持計劃的可實現性進行充分論證,如是,請補充披露資金實力的證據或明確的資金來源安排,並按照《增持計劃公告格式》要求充分提示增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
4、協鑫集團在最近 6 個月內持股比例減少,請按照《增持計劃公告格式》的要求補充披露協鑫集團在本次公告前 6 個月的減持情況包括減持股數、價格等。
二、關於産業基地項目投資
5、根據公告,你公司與合肥肥東縣人民政府簽訂的《項目投資合作協議》尚需履行董事會等內部決策程式。請結合産業基地項目的投資規模、對公司業務的影響、合作協議的約束性等,説明上述協議簽署是否符合你公司《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內部規範要求,簽署相關意向合作協議前是否已對該産業基地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研究,簽署此類協議應履行的內部程式或授權情況。
6、根據公告,組件項目從 2020 年起分四年四期投資建設,首期15GW,預計投資 50 億元人民幣,項目總投資預計 180 億元人民幣。請補充披露項目實施的進程安排、投資額度的確定依據,並結合你公司賬面資金、經營性現金流和資産負債率等財務狀況進一步分析項目投資所需資金的來源和具體安排,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具體措施。
7、請結合行業發展趨勢、你公司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等情況,具體分析大幅擴大組件産能並定位“210mm”新型産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備相關技術儲備,並結合宏觀環境、産業政策和主要競爭對手産品定位等情況具體分析對你公司上述項目投資的影響。
8、你公司前期曾多次披露合作框架協議,請根據《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3 號: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第 17 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要求,補充披露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議無後續進展或未達預期的情況(適用於披露框架性協議的情形)並進行特別提示,同時分析對經營的影響、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三、關於增持倡議
8、請補充説明對於補償金額計算方式中“增持期間凈買入股票均價”的具體確定依據。
9、請根據《關於加強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向公司員工發出增持倡議書的資訊披露通知》的要求,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並説明相關員工是否構成倡議人的一致行動人。
10、你公司在公告中已提示控股股東質押風險,請向我部提供相關股權質押數量、金額、警戒線、平倉線、違約處置條件、違約處置方式等明細資料。
請你公司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説明,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前將有關説明材料報送我部並對外披露。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1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