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0〕第39號)顯示,2020年3月16日,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高新發展”,000628.SZ)披露《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高新發展擬向控股股東高投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空港集團、高科公司,以及四川紓困發展基金、成都文旅集團、金豆投資、君犀投資(以其管理的“君犀價值1號基金”、“君犀價值2號基金”認購)、世均宣達、成都工投美吉、太和東方、智選之星、四川制藥(以下簡稱“其他發行對象”)等12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不超過9344.40萬股股票,募集資金不超過70083.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高投集團、空港集團和高科公司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對此表示關注。請高新發展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説明:
1.預案顯示,部分發行對象成立時間短且未實際開展業務。請説明本次發行對象的主要認購資金來源,是否具備認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實力。
2.請核查其他發行對象之間的關聯關係,其他發行對象與高新發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等其他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3.請説明其他發行對像是否屬於《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如是,請從股權控制關係、戰略協議簽署情況、持有你公司股份、參與高新發展經營管理情況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並進一步説明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是否符合《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
請高新發展對上述事項作出書面説明,在2020年3月24日前將相關説明材料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並及時對外披露。同時,提醒高新發展及全體董事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都倍特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高新發展是1992年7月經成都市體制改革委員會成體改(1992)112號文和成體改(1992)176號文批准,由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委會、中國科學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制藥廠、成都鋼鐵廠、西藏自治區石油公司四家單位共同發起,通過定向募集方式而成立的股份制集團公司。1996年11月18日,高新發展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2020年3月16日,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預案顯示,本次發行為面向特定對象的非公開發行,發行對象為高投集團、空港集團、高科公司、四川紓困發展基金、成都文旅集團、金豆投資、君犀投資(以其管理的“君犀價值1號基金”、“君犀價值2號基金”認購)、世均宣達、成都工投美吉、太和東方、智選之星、四川制藥共12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對象。本次發行的全部發行對象均以現金並以相同的價格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高投集團、空港集團和高科公司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發行對象中,高投集團為公司控股股東;同時,空港集團、高科公司是高投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因此,高投集團、空港集團和高科公司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構成關聯交易。
此外,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超過公司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即不超過9344.40萬股(含本數),最終發行數量以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股票數量為準。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為7.50元/股,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80%。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70083.00萬元(含本數),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同日,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關於終止公司前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並推出新非公開發行方案的公告》顯示,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召開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終止前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議案》,並審議通過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的議案(以下簡稱新方案),同意公司終止2019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並推出新方案。終止2019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的原因在於2020年2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證監會令[163號])、《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證監會令[164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證監會公告[2020]11號)。鋻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與新修訂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監管政策的內容存在一定差距,公司綜合考慮內外部各種因素,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董事會決定終止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公司部關注函〔2020〕第39號
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你公司擬向控股股東高投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空港集團、高科公司,以及四川紓困發展基金、成都文旅集團、金豆投資、君犀投資(以其管理的“君犀價值1號基金”、“君犀價值2號基金”認購)、世均宣達、成都工投美吉、太和東方、智選之星、四川制藥(以下簡稱“其他發行對象”)等12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不超過93,444,000股股票,募集資金不超過70,083.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高投集團、空港集團和高科公司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
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説明:
1.預案顯示,部分發行對象成立時間短且未實際開展業務。請説明本次發行對象的主要認購資金來源,是否具備認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實力。
2.請核查其他發行對象之間的關聯關係,其他發行對象與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等其他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3.請説明其他發行對像是否屬於《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如是,請從股權控制關係、戰略協議簽署情況、持有你公司股份、參與你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並進一步説明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是否符合《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
請你公司對上述事項作出書面説明,在2020年3月24日前將相關説明材料報送我部,並及時對外披露。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