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判決書,華孚時尚一員工在工作中被推紗車撞傷,傷癒後因不滿工傷治療相關費用起訴公司。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
楊某于2008年3月開始在華孚時尚工作。2014年10月20日,楊某在工作過程中被推紗車撞傷,並被送往淮北和佳外科醫院住院治療,11月23日出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右坐股神經損傷,出院情況為治愈。
2014年12月7日,淮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腰部損傷為工傷。2015年1月5日、3月2日,楊某又兩次在淮北和佳外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梨狀肌綜合症、右坐骨神經挫傷、腰部外傷,出院情況是好轉;2015年4月13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楊某腰部損傷不符合傷殘標準。
2015年7月11日,華孚時尚作出復崗通知書,通知楊某在2015年7月13日前復崗,否則視同曠工處理,並寄送楊某。2015年7月18日,華孚時尚作出(礦工)違紀處理通知書,通知楊某從2015年7月18日解除合同,並寄送楊某。2015年12月17日,華孚時尚向楊某寄出其于12月15日製作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書,楊某拒收,郵件于12月20日退回。
2016年6月6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楊某申請腦梗為工傷直接導致疾病不予確認,同時鑒定楊某腰部損傷勞動能力障礙不符合傷殘標準。2016年9月12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楊某申請腰部外傷綜合症為工傷直接導致疾病予以確認。2017年8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楊某腰部損傷不符合傷殘等級。2017年8月31日,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楊某腰部外傷綜合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無等級。
2018年,楊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華孚時尚支付楊某工傷治療的醫療費23093.79元、護理費2424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800元、統籌地區外交通食宿費2200元,共計6.7萬元;裁決華孚時尚為楊某繳納工傷恢復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裁決,裁決華孚時尚支付楊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639元,駁回楊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在華孚時尚工作期間,華孚時尚為楊某繳納了工傷保險,楊某發生工傷,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治療,並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2015年4月13日以後,非經法定程式認定為工傷復發的,不應享受工傷治療期待遇,因此對楊某關於工資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援。判決華孚時尚支付楊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291.89元,駁回楊某其他訴訟請求。
楊某對這一結果仍不滿意,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改判華孚時尚支付楊某3746.47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楊某再次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華孚時尚繼續履行與其的勞動合同;如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請求裁決華孚時尚支付其賠償金43940.4元及醫療費29120.35元,共計73060.75元
2019年3月8日,仲裁委裁決撤銷華孚時尚作出的同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合同;駁回楊某的其他仲裁請求。華孚時尚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對於新的爭議,一審法院認為,楊某雖然接到單位通知沒有及時復工、在其本人保證的期限內也未復工,但並非屬於華孚時尚考勤管理制度中的無故曠工,構不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華孚時尚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華孚時尚2015年7月解除與楊某的合同,楊某未在規定的時間申請仲裁,2018年申請仲裁,並提起訴訟,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生效後,楊某再次申請仲裁,雙方的糾紛時間長,矛盾較大,且楊某庭審時表示其因身體的原因不能繼續勞動,雙方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判決華孚時尚給付楊某經濟賠償金27009.6元。
因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楊某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