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34號)顯示,2020年3月15日,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通過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環新網”,300383.SZ)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作為光環新網的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在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間,合計持股比例由37.12%變動至31.53%,持股比例累計變動5.59%,其中因光環新網非公開發行、實施股權激勵等被動稀釋比例為2.32%,通過ETF換購、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主動減持比例為3.27%。
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在合計持有光環新網的股份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前未停止賣出光環新網股票。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相關規定。請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網際網路綜合服務的高科技公司,總部位於中國北京,股票代碼300383。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服務(IDC及其增值服務)、網際網路寬頻接入服務(ISP)、雲計算服務(CloudComputing)以及其他全方位網際網路綜合服務。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34.45%。耿桂芳持有公司1479.81萬股,持股比例為0.96%,為第六大股東。同時持有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0.01%股份。
光環新網財報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耿殿根為公司控股股東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耿桂芳女士係耿殿根先生的姐姐,百匯達與耿桂芳為一致行動人。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佈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資訊,並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34號
舟山百匯達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耿桂芳、耿岩、郭明強、王路:
2020年3月15日,你們通過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環新網”)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你們作為光環新網的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在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3 月13日期間,合計持股比例由37.12%變動至31.53%,持股比例累計變動5.59%,其中因光環新網非公開發行、實施股權激勵等被動稀釋比例為2.32%,通過ETF換購、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主動減持比例為3.27%。
你們在合計持有光環新網的股份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前未停止賣出光環新網股票。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的相關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們:上市公司股東買賣股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