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昨日下發對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安科技” 證券代碼“300328”)的監管函,宜安科技2月5日至24日期間在深交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復投資者相關提問中,未客觀、完整地介紹和反映與特斯拉、寧德時代合作以及液態金屬鉸鏈相關産品業務佔比以及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等實際情況。
宜安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監管函顯示,宜安科技在互動易中回復投資者“是否與特斯拉有直接合作、與特斯拉相關業務營收佔比等與特斯拉合作業務”相關提問時表示,公司與特斯拉有直接合作、特斯拉是公司新能源汽車産品重要合作夥伴、公司直接和間接都有向特斯拉提供汽車零部件,直接合作就屬於一級供應商。
在回復投資者關於“宜安科技作為特斯拉的一級供應商,有無向特斯拉公司提供電池箱産品,或是最近計劃與寧德時代合作的就是開發此類産品”提問中表示,公司沒有向特斯拉直接提供電池箱産品。寧德時代是公司的客戶,公司有向其供應電池包相關零部件。
在回復投資者關於“貴公司的産品是否可以用於折疊屏手機嗎”“有沒有手機折疊屏的鉸鏈産品供應一線廠家”、“華為第二款折疊屏手機鉸鏈是否為公司量産”等提問中表示,公司的液態金屬已應用在折疊手機鉸鏈上、公司具備液態金屬鉸鏈量産的生産能力,並且已為客戶批量供貨。
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指出,根據宜安科技2月27日、3月9日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補充回復公告》,宜安科技2018年、2019年為特斯拉提供産品銷售收入佔總營業收入比例較小,對2018年、2019年業績影響不大。
此外,宜安科技與寧德時代目前處於初步合作階段,尚未進入量産階段,應收賬款、收入回款、在手訂單等均較少,對宜安科技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均相對較小;宜安科技2018年、2019年液態金屬鉸鏈業務處於開發及逐步量産階段,鉸鏈産品銷售收入佔總營業收入比例不大,對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産生的影響較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 32 號
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2 月 5 日至 24 日期間,你公司在我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復投資者關於是否與特斯拉有直接合作、與特斯拉相關業務營收佔比等與特斯拉合作業務相關提問回復中表示,“與特斯拉有直接合作”“特斯拉是公司新能源汽車産品重要合作夥伴”“公司直接和間接都有向特斯拉提供汽車零部件,直接合作就屬於一級供應商”;在投資者關於“宜安科技作為特斯拉的一級供應商,有無向特斯拉公司提供電池箱産品,或是最近計劃與寧德時代合作的就是開發此類産品”提問的回復中表示,“公司沒有向特斯拉直接提供電池箱産品。寧德時代是公司的客戶,公司有向其供應電池包相關零部件”;在投資者關於“貴公司的産品是否可以用於折疊屏手機嗎”“有沒有手機折疊屏的鉸鏈産品供應一線廠家”“華為第二款折疊屏手機鉸鏈是否為公司量産”等提問回復中表示,“公司的液態金屬已應用在折疊手機鉸鏈上”“公司具備液態金屬鉸鏈量産的生産能力,並且已為客戶批量供貨”。
根據你公司分別於 2 月 27 日、3 月 9 日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補充回復公告》,你公司 2018 年、2019 年為特斯拉提供産品銷售收入佔總營業收入比例較小,對 2018 年、2019 年業績影響不大;你公司與寧德時代目前處於初步合作階段,尚未進入量産階段,應收賬款、收入回款、在手訂單等均較少,對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均相對較小;你公司 2018 年、2019 年液態金屬鉸鏈業務處於開發及逐步量産階段,鉸鏈産品銷售收入佔總營業收入比例不大,對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産生的影響較小。你公司未在互動易回復中客觀、完整地介紹和反映與特斯拉、寧德時代合作以及液態金屬鉸鏈相關産品業務佔比以及對你公司業績的影響等實際情況。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 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9.1 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17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