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17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深圳證監局于2019年7月起對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科技”,300232.SZ)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監事缺席股東大會
洲明科技部分股東大會召開時只有部分監事出席,缺席監事無請假或授權委託手續,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
洲明科技內幕資訊登記管理存在不規範情況。一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制度規定》部分規定與《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要求不相符。二是對股權激勵、對外投資等部分重大事項未登記內幕資訊知情人。三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不完整,在收購部分子公司股權等事項中未將仲介機構參與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登記。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項目收入、成本確認不準確
洲明科技子公司山東清華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康利”)的主營業務為景觀亮化照明工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需要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清華康利在各期期末未能合理預測合同預計總成本,未能根據項目的完工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完工進度,導致部分工程項目確認的收入成本不準確。此外,公司子公司杭州柏年智慧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項目按開發票時間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時點存在滯後情況。
(二)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清華康利存在同一客戶不同項目未單獨劃分賬齡、部分項目完工驗收後未及時確認應收賬款、部分長期已竣工未結算項目的存貨未及時結轉至應收賬款等情況,影響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導致相關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三)部分已發生成本費用未及時結轉
清華康利2018年末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存在公司員工借款挂賬情況,相關費用實際已發生但未及時結轉。
(四)存貨減值測試不審慎
清華康利部分停工項目、尚未施工的項目存在減值跡象,但未對存貨中上述相關項目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此外,洲明科技對部分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選取的預計售價未考慮庫齡對存貨價值的影響。
(五)借款費用資本化確認金額不準確
公司對不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兩個工程項目確認了資本化利息,導致少確認相關財務費用。
洲明科技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洲明科技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和《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洲明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洲明科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鞏固提升規範運作意識,不斷改善公司治理,規範強化內部控制,加強資訊披露管理,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洲明科技應強化對子公司的管控,夯實財務基礎工作,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守法合規意識,確保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從源頭保證財務相關資訊披露品質。
洲明科技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林洺鋒作為洲明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胡艷作為洲明科技財務總監,對上述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林洺鋒、胡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洲明科技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徐朋作為洲明科技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對上述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此外,徐朋在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間擔任北京藍色韜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監事職務,在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擔任北京敦復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經理職務,但徐朋未將上述在其他單位任職情況報告公司,導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報中對相關資訊的披露存在不準確情況。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徐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洲明科技的前身為成立於2004年10月26日的深圳市洲磊電子有限公司,2008年5月19日更名為“深圳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5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審議通過了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議案,並於11月26日簽訂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約定以各自持有深圳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資份額所對應的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凈資産作為出資,共同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取得註冊號為440306102907968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11年6月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300232。
林洺鋒為公司創始人之一,自2009年12月18日起擔任洲明科技總經理,並於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擔任洲明科技董事長兼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31日,林洺鋒持有公司3.50億股,持股比例為37.85%,為第一大股東。
胡艷2014年9月1日起任洲明科技代理財務總監,並於當年9月30日起任財務總監。同時還擔任洲明科技間接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洲明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截至2019年8月29日,胡艷持有公司513359股。
徐朋2015年6月2日起擔任洲明科技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同時還擔任洲明科技間接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洲明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截至2019年8月29日,徐朋持有公司432029股。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內幕資訊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虛假、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
中國證監會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通報有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資訊知情人洩露內幕資訊、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起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監事缺席股東大會
你公司部分股東大會召開時只有部分監事出席,缺席監事無請假或授權委託手續,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
你公司內幕資訊登記管理存在不規範情況。一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制度規定》部分規定與《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不符。二是對股權激勵、對外投資等部分重大事項未登記內幕資訊知情人。三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不完整,在收購部分子公司股權等事項中未將仲介機構參與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登記。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項目收入、成本確認不準確
你公司子公司山東清華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康利)的主營業務為景觀亮化照明工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需要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清華康利在各期期末未能合理預測合同預計總成本,未能根據項目的完工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完工進度,導致部分工程項目確認的收入成本不準確。此外,你公司子公司杭州柏年智慧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項目按開發票時間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時點存在滯後情況。
(二)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清華康利存在同一客戶不同項目未單獨劃分賬齡、部分項目完工驗收後未及時確認應收賬款、部分長期已竣工未結算項目的存貨未及時結轉至應收賬款等情況,影響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導致相關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三)部分已發生成本費用未及時結轉
清華康利2018年末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存在公司員工借款挂賬情況,相關費用實際已發生但未及時結轉。
(四)存貨減值測試不審慎
清華康利部分停工項目、尚未施工的項目存在減值跡象,但未對存貨中上述相關項目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此外,你公司對部分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選取的預計售價未考慮庫齡對存貨價值的影響。
(五)借款費用資本化確認金額不準確
你公司對不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兩個工程項目確認了資本化利息,導致少確認相關財務費用。
你公司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你公司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和《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鞏固提升規範運作意識,不斷改善公司治理,規範強化內部控制,加強資訊披露管理,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強化對子公司的管控,夯實財務基礎工作,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守法合規意識,確保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從源頭保證財務相關資訊披露品質。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林洺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林洺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起對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科技或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監事缺席股東大會
洲明科技部分股東大會召開時只有部分監事出席,缺席監事無請假或授權委託手續,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
洲明科技內幕資訊登記管理存在不規範情況。一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制度規定》部分規定與《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要求不相符。二是對股權激勵、對外投資等部分重大事項未登記內幕資訊知情人。三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不完整,在收購部分子公司股權等事項中未將仲介機構參與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登記。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項目收入、成本確認不準確
洲明科技子公司山東清華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康利)的主營業務為景觀亮化照明工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需要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清華康利在各期期末未能合理預測合同預計總成本,未能根據項目的完工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完工進度,導致部分工程項目確認的收入成本不準確。此外,公司子公司杭州柏年智慧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項目按開發票時間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時點存在滯後情況。
(二)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清華康利存在同一客戶不同項目未單獨劃分賬齡、部分項目完工驗收後未及時確認應收賬款、部分長期已竣工未結算項目的存貨未及時結轉至應收賬款等情況,影響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導致相關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三)部分已發生成本費用未及時結轉
清華康利2018年末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存在公司員工借款挂賬情況,相關費用實際已發生但未及時結轉。
(四)存貨減值測試不審慎
清華康利部分停工項目、尚未施工的項目存在減值跡象,但未對存貨中上述相關項目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此外,洲明科技對部分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選取的預計售價未考慮庫齡對存貨價值的影響。
(五)借款費用資本化確認金額不準確
公司對不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兩個工程項目確認了資本化利息,導致少確認相關財務費用。
洲明科技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你作為洲明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胡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胡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起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科技或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監事缺席股東大會
洲明科技部分股東大會召開時只有部分監事出席,缺席監事無請假或授權委託手續,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
洲明科技內幕資訊登記管理存在不規範情況。一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制度規定》部分規定與《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要求不相符。二是對股權激勵、對外投資等部分重大事項未登記內幕資訊知情人。三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不完整,在收購部分子公司股權等事項中未將仲介機構參與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登記。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項目收入、成本確認不準確
洲明科技子公司山東清華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康利)的主營業務為景觀亮化照明工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需要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清華康利在各期期末未能合理預測合同預計總成本,未能根據項目的完工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完工進度,導致部分工程項目確認的收入成本不準確。此外,公司子公司杭州柏年智慧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項目按開發票時間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時點存在滯後情況。
(二)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清華康利存在同一客戶不同項目未單獨劃分賬齡、部分項目完工驗收後未及時確認應收賬款、部分長期已竣工未結算項目的存貨未及時結轉至應收賬款等情況,影響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導致相關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三)部分已發生成本費用未及時結轉
清華康利2018年末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存在公司員工借款挂賬情況,相關費用實際已發生但未及時結轉。
(四)存貨減值測試不審慎
清華康利部分停工項目、尚未施工的項目存在減值跡象,但未對存貨中上述相關項目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此外,洲明科技對部分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選取的預計售價未考慮庫齡對存貨價值的影響。
(五)借款費用資本化確認金額不準確
公司對不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兩個工程項目確認了資本化利息,導致少確認相關財務費用。
洲明科技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會計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你作為洲明科技財務總監,對上述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12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徐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徐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起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明科技或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監事缺席股東大會
洲明科技部分股東大會召開時只有部分監事出席,缺席監事無請假或授權委託手續,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
洲明科技內幕資訊登記管理存在不規範情況。一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制度規定》部分規定與《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要求不相符。二是對股權激勵、對外投資等部分重大事項未登記內幕資訊知情人。三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不完整,在收購部分子公司股權等事項中未將仲介機構參與人員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登記。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項目收入、成本確認不準確
洲明科技子公司山東清華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康利)的主營業務為景觀亮化照明工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需要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産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清華康利在各期期末未能合理預測合同預計總成本,未能根據項目的完工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完工進度,導致部分工程項目確認的收入成本不準確。此外,公司子公司杭州柏年智慧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項目按開發票時間確認收入,收入確認時點存在滯後情況。
(二)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清華康利存在同一客戶不同項目未單獨劃分賬齡、部分項目完工驗收後未及時確認應收賬款、部分長期已竣工未結算項目的存貨未及時結轉至應收賬款等情況,影響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導致相關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三)部分已發生成本費用未及時結轉
清華康利2018年末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存在公司員工借款挂賬情況,相關費用實際已發生但未及時結轉。
(四)存貨減值測試不審慎
清華康利部分停工項目、尚未施工的項目存在減值跡象,但未對存貨中上述相關項目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此外,洲明科技對部分存貨進行減值測試時,選取的預計售價未考慮庫齡對存貨價值的影響。
(五)借款費用資本化確認金額不準確
公司對不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兩個工程項目確認了資本化利息,導致少確認相關財務費用。
三、未將在外任職情況報告公司,導致公司資訊披露不準確
你在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間擔任北京藍色韜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監事職務,在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擔任北京敦復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經理職務,但你未將上述在其他單位任職情況報告公司,導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報中對相關資訊的披露存在不準確情況。
洲明科技存在股東大會運作不規範、內幕資訊登記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對部分項目收入及成本確認、壞賬計提、存貨減值測試、費用確認等事項的處理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你作為洲明科技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對上述公司治理及資訊披露方面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未將在其他單位任職情況報告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1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