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昨日下發對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邦股份”證券代碼“002124”)的監管函,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與關聯方浙江興農發牧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農發牧業”)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合計5192.68萬元,佔天邦股份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2.18%。天邦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直至2020年3月14日才予以披露。
天邦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第10.2.11條的規定。
公告顯示,2019年6月30日,天邦股份與興農發牧業簽訂採購合同。2019年8月22日,天邦股份董事蘇禮榮成為興農發牧業董事,興農發牧業成為天邦股份關聯方。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4條: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11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規則第10.1.1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披露並履行相應審議程式:
(一)對於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並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本規則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已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如果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按要求披露相關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並説明是否符合協議的規定;如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於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因需要經常訂立新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而難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將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範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分別適用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31號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與浙江興農發牧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農發牧業”)簽訂採購合同。2019年8月22日,你公司董事蘇禮榮成為興農發牧業董事,興農發牧業成為你公司關聯方。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間,你公司與興農發牧業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合計5192.68萬元,佔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2.18%。你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直至2020年3月14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第10.2.1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