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太科技”,002326.SZ)于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關於公司産品及與吉利德公司業務合作的提問時,相關內容答覆時間早于《關於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披露時間。永太科技董事會秘書張江山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永太科技及張江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證監局、張江山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資訊,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佈。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江山:
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間,你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關於你公司産品及與吉利德公司業務合作的提問時,相關內容答覆時間早于《關於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披露時間。你公司董事會秘書張江山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張江山予以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和資訊披露品質,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3月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