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2月28日發佈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4號顯示,恒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東方”)未披露與中科北影(北京)科技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北影”)的關聯關係,也未對2018年度與中科北影的關聯交易履行審議及披露程式。恒信東方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恒信東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恒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34號
關於對恒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恒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披露與中科北影(北京)科技傳媒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也未對2018年度與中科北影的關聯交易履行審議及披露程式。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確保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2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