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5號)顯示,北京旋極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旋極資訊”,300324.SZ)2018年年度報告中,對當年收購北京聯合信標測試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信標”)100%股權交易事項未按照同一控制企業合併處理,會計處理存在錯誤。同時,聯合信標與公司成本費用核算上混淆不清,不能與其收入準確對應,該問題亦導致2018年公司收購聯合信標股權事項中,對其股權評估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公允性、準確性支援證據不足,聯合信標2018年對公司的業績承諾無法準確測算。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旋極資訊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要求旋極資訊對前述2018年收購聯合信標100%股權事項相關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對聯合信標財務核算進行重新梳理,確保其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真實、有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北京旋極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0〕25號
關於對北京旋極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旋極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中,對當年收購北京聯合信標測試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信標)100%股權交易事項未按照同一控制企業合併處理,會計處理存在錯誤。同時,聯合信標與公司成本費用核算上混淆不清,不能與其收入準確對應,該問題亦導致2018年公司收購聯合信標股權事項中,對其股權評估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公允性、準確性支援證據不足,聯合信標2018年對公司的業績承諾無法準確測算。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對前述2018年收購聯合信標100%股權事項相關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對聯合信標財務核算進行重新梳理,確保其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真實、有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