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號)顯示,經查, 華昌達智慧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昌達”,300278.SZ) 在2019年4月4日收到了武漢市中級法院作出的對華昌達與武漢國創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國創”)的訴訟的一審判決,但華昌達沒有及時披露相關資訊,存在重大訴訟未及時披露的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現決定對華昌達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應違規記錄記入誠信檔案系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昌達成立於2003年2月27日,註冊資本5.97億元,于2011年12月16日在深交所掛牌,陳澤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顏華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64億股,持股比例27.46%。
華昌達于2020年1月10日發佈的《訴訟進展公告》顯示,華昌達與武漢國創存在借貸糾紛。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4929號),對本案進行了最終裁定,駁回華昌達智慧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據中國經營報稱,截至2019年6月30日,華昌達就借貸糾紛連同本金、利、罰息應償還武漢國創總計1.99億元。2019年6月11日,大股東顏華對其與武漢國創間的借款情況作了詳細介紹。在聲明中,顏華自爆用於簽署借貸協議的華昌達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陳澤的人名章係其在武漢市武昌區私刻的“蘿蔔章”,一時輿論譁然。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華昌達智慧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3號
華昌達智慧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2019年4月4日收到了武漢市中級法院作出的對你公司與武漢國創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國創)的訴訟的一審判決,但你公司沒有及時披露相關資訊,存在重大訴訟未及時披露的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應違規記錄記入誠信檔案系統。你公司應依法依規做好資訊披露工作,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1月1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