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近日公佈的監管措施與紀律處分顯示,經查,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002496.SZ)全資子公司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購銷貿易缺乏商業實質,導致輝豐股份2016年報虛增營收入3.01億元,虛增營業成本3億元;2017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6億元,虛增營業成本6.78億元;2017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5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億元;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9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億元。
輝豐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4條、第8.5.7的規定。深交所要求輝豐股份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在2020年1月6日前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並對外披露,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輝豐股份成立於1989年5月26日,註冊資本15.08億元,于2010年11月9日在深交所掛牌,仲漢根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實控人、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截至2019年9月30日,仲漢根持股6.37億股,持股比例42.23%。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12月21日,註冊資本5億人民幣,楊金蘭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為輝豐股份全資子公司。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4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權力制衡機制,規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及選聘任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8.5.7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明確財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在有關財務資訊披露中的責任,確保財務資訊的真實、準確,防止財務資訊的泄漏;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並定期向董事會或者其專門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 2019 】第220號
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經查 ,你公司全資子江蘇輝豐石化有限部分購銷貿易缺乏商業實質,導致你公司2016 年報虛增營收入301,212,876.25元,虛增營業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5,650,528.18元,虛增營業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4,990,033.10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8,886,522.43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438,806.06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4條、第8.5.7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在2020年1月6日前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並對外披露, 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