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對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名相關人員、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資訊”,300168.SZ)及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史一兵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萬達資訊原董事會秘書張令慶、原財務總監卞世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豪投資”)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萬達資訊存在以下問題:
1.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萬達資訊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2019年1月至3月,萬達資訊通過第三方銀行賬戶向原控股股東萬豪投資累計轉出資金5.4億元,向萬豪投資合作方累計轉出資金2.035億元,轉出資金髮生額共計7.435億元,收回資金1.63億元,餘額5.805億元。
上述行為構成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經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萬達資訊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8月23日才披露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萬達資訊也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中就該事項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2.萬達資訊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公司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中反映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合併資産負債表其他應收款和短期借款同時少計5.805億元;母公司資産負債表貨幣資金少計1.7億元,其他應收款少計4.105億元,短期借款少計5.805億元;合併現金流量表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少計5.805億元,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多計5.805億元;母公司現金流量表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少計4.105億元,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多計5.805億元,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餘額少計1.7億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萬達資訊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上述事項予以更正。
萬達資訊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
經查,萬豪投資作為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存在以下問題:
1.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萬達資訊資金,且未按規定配合萬達資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2019年1月至3月,萬達資訊通過第三方銀行賬戶向你公司累計轉出資金5.4億元,向萬豪投資合作方累計轉出資金2.035億元。萬達資訊向萬豪投資和萬豪投資合作方轉出資金髮生額共計7.435億元,收回資金1.63億元,餘額5.805億元。
萬豪投資作為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萬達資訊資金,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經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萬豪投資在上述事項發生時,未主動告知萬達資訊董事會,未配合萬達資訊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2.萬豪投資未按期履行承諾。萬豪投資于2019年8月23日公開承諾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還佔用資金不低於1.5億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返還佔用資金不低於4億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將佔用資金全部返還。但萬豪投資未按期履行該承諾。
史一兵作為萬達資訊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同時是萬豪投資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對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萬達資訊資金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同時,史一兵未及時向萬達資訊董事會報告該事項,未按規定配合萬達資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對萬達資訊未按規定披露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負有主要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張令慶作為萬達資訊原董事會秘書,對萬達資訊未按規定披露原控股股東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
卞世軍作為萬達資訊原財務總監,對萬達資訊未按規定披露原控股股東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針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對萬達資訊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萬達資訊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實際控制人、原控股股東限期解決違規資金佔用問題。萬達資訊應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切實做好資訊披露工作。萬達資訊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對萬豪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萬豪投資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嚴格履行所做出的公開承諾,解決違規佔用資金事項。萬豪投資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史一兵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史一兵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提升規範運作意識,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違規佔用資金事項。史一兵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張令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卞世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産、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189號)
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你公司資金,你公司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2019年1月至3月,你公司通過第三方銀行賬戶向原控股股東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豪投資”)累計轉出資金5.4億元,向萬豪投資合作方累計轉出資金2.035億元,轉出資金髮生額共計7.435億元,收回資金1.63億元,餘額5.805億元。
上述行為構成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你公司資金,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經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公司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8月23日才披露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你公司也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中就該事項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2.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你公司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中反映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合併資産負債表其他應收款和短期借款同時少計5.805億元;母公司資産負債表貨幣資金少計1.7億元,其他應收款少計4.105億元,短期借款少計5.805億元;合併現金流量表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少計5.805億元,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多計5.805億元;母公司現金流量表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少計4.105億元,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多計5.805億元,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餘額少計1.7億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上述事項予以更正。
你公司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實際控制人、原控股股東限期解決違規資金佔用問題。你公司應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切實做好資訊披露工作。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關於對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191號)
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非經營性佔用萬達資訊資金,且未按規定配合萬達資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2019年1月至3月,萬達資訊通過第三方銀行賬戶向你公司累計轉出資金5.4億元,向你公司合作方累計轉出資金2.035億元。萬達資訊向你公司和你公司合作方轉出資金髮生額共計7.435億元,收回資金1.63億元,餘額5.805億元。
你公司作為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萬達資訊資金,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經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公司在上述事項發生時,未主動告知萬達資訊董事會,未配合萬達資訊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2.你公司未按期履行承諾。你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公開承諾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還佔用資金不低於1.5億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返還佔用資金不低於4億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將佔用資金全部返還。但你公司未按期履行該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嚴格履行所做出的公開承諾,解決違規佔用資金事項。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關於對史一兵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192號)
史一兵:
經查,你作為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資訊”)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存在以下問題:
1.2019年1月至3月,萬達資訊通過第三方銀行賬戶向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豪投資”)累計轉出資金5.4億元;向萬豪投資合作方累計轉出資金2.035億元。轉出資金髮生額共計7.435億元,收回資金1.63億元,餘額5.805億元。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萬達資訊的資金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經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為萬達資訊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同時是萬豪投資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2.你未及時向萬達資訊董事會報告上述事項,未按規定配合萬達資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對萬達資訊未按規定披露萬豪投資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負有主要責任。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提升規範運作意識,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違規佔用資金事項。你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關於對張令慶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193號)
張令慶:
經查,你作為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資訊”)原董事會秘書,對萬達資訊未按規定披露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負有責任。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關於對卞世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9〕194號)
卞世軍:
經查,你作為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資訊”)原財務總監,對萬達資訊未按規定披露萬達資訊原控股股東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真實、準確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負有責任。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