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今日發佈了對陜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9〕第175號),李先軍、李玉萍、李成、徐鳳江、余敏浩、慕菲、紀翔遠、徐長瑩、李軍共六人遭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監管。
2019年4月30日,堅瑞沃能披露其201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主要涉及事項為審計師無法獲得公司有關貨幣資金、存貨、應收賬款、固定資産、在建工程、收入與成本等重要會計科目以及業績補償、或有事項、債權債務轉移交易等事項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判斷相關會計科目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當性,也無法判斷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李先軍作為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李玉萍、李成作為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徐鳳江、余敏浩、慕菲作為公司監事,紀翔遠作為公司總經理,徐長瑩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相關規定;李軍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相關規定。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上述六人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資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資訊披露事務,協調公司資訊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資訊出現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資訊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陜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9〕第175號)
李先軍、李玉萍、李成、徐鳳江、余敏浩、慕菲、紀翔遠、徐長瑩、李軍:
2019年4月30日,陜西堅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瑞沃能”或“公司”)披露其 2018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主要涉及事項為審計師無法獲得公司有關貨幣資金、存貨、應收賬款、固定資産、在建工程、收入與成本等重要會計科目以及業績補償、或有事項、債權債務轉移交易等事項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判斷相關會計科目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當性,也無法判斷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李先軍作為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李玉萍、李成作為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徐鳳江、余敏浩、慕菲作為公司監事,紀翔遠作為公司總經理,徐長瑩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相關規定;李軍作為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相關規定。
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我部提醒你們: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勤勉盡責,保證公司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