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表(深外管檢[2019]90號)顯示,華僑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僑城集團”)違反外匯登記管理。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深圳市分局對華僑城集團警告、罰款3萬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華僑城集團為華僑城A(000069.SZ)的大股東,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華僑城集團的持股數量為38.56億股,持股比例為47.0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