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北京騰信創新網路行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北京騰信創新網路行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股份”,300392.SZ)2017年年報第五大客戶資訊披露不準確,2019年一季報資産負債表中1.46億元“應收賬款”應重分類到“其他應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報現金流量表中0.20億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重分類到“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
騰信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對騰信股份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三季度末,騰信股份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分別為:徐煒持股比例為32.37%,青島浩基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5%,特思爾大宇宙(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54%。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騰信創新網路行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騰信創新網路行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2017年年報第五大客戶資訊披露不準確,2019年一季報資産負債表中1.46億元“應收賬款”應重分類到“其他應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報現金流量表中0.20億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重分類到“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監管措施決定書後5個工作日內,披露上述問題的更正情況,並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你公司務必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2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