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河生物因“違規”擔保陷入了尷尬境地。2019年12月初,江西省地方法院擬執行銀河生物所屬部分經營性資産,並已與評估機構到上市公司溝通落實執行事宜。事情起于2017年,銀河生物為控股股東銀河集團的一次擔保。
12月16日,銀河生物相關負責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銀河生物屬於“躺槍”惹上執行官司,彼時僅有董事長簽字並沒有通過股東大會走完相關流程,上市公司公告擔保不具備有效性。若司法執行涉及到銀河生物的資産,銀河生物的扭虧工作將陷入全面被動,而銀河生物的廣大中小股東也將遭受損失。
對於此次擔保違規情況,銀河生物並沒有遮掩,承認是因管理問題造成的責任並且沒有規避將受處罰事宜。在業界看來,這與2019年11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紀要》)密切相關。一位業內資深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會議紀要出臺後,上市公司免於承擔擔保責任的概率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對未曾披露的違規擔保,不再隱瞞甚至主動曝光、打官司,請求法院確認違規擔保無效。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合夥人,南京大學法學博士馮永強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對於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是否有責任的問題,多年來一直存在爭議。但銀河生物為控股集團提供的擔保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違背了《公司法》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關規定和銀河生物公司章程的違規擔保,對銀河生物不應當發生法律效力,不産生法律約束。
上市公司擔保“踩雷”
上市公司因擔保“踩雷”的不在少數。
如江蘇證監局曾于2017年10月對四環生物出具警示函稱,其子公司在2011年至2012年間為三家公司提供6450萬元借款,未經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批准,且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目前四環生物仍在被調查中。
而銀河生物則是因銀河集團資金需求籌措款項,時任負責人姚國平經中間人介紹與桂檳接觸後,于2017年8月10日,與桂檳指定的李昱、李鴻二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昱、李鴻向銀河集團提供3億元借款,月利率2.5%,借款期限3個月。
2017年8月14日,應出借人要求,銀河生物與其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銀河生物為銀河集團在《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後銀河集團方面未能如約償還該貸款,雙方由此發生糾紛。
2018年11月13日,李昱、李鴻訴銀河集團、銀河生物等借款合同糾紛,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內容包括銀河集團償還李昱、李鴻借款本金13841.9萬元及利息;銀河生物在人民幣3億元最高債權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銀河生物方面稱,2019年4月3日,銀河集團、銀河生物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因外界因素造成上訴人未在法院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上訴費,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4日作出二審裁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2019年6月10日,銀河生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2019年7月29日受理再審申請。
原告李鴻、李昱以銀河生物應承擔3億元擔保責任為由,向江西省當地法院申請執行,2019年8月,地方法院啟動執行銀河生物所屬部分資産相關程式。而銀河生物方面透露,2019年12月初,法院的執行法官和評估機構已經到銀河生物溝通落實執行相關事宜。
“銀河生物的擔保當時沒有經股東大會,僅有董事長簽字,上市公司擔保無效。法院若強制執行銀河生物上市公司資産,將損害中小股東利益。”銀河生物方面坦言,上述擔保問題係公司治理混亂原因,不久前證監會也對其主要高管進行了嚴厲處罰,而且業績壓力也很大,扭虧局面將更為被動。
而此次為銀河集團放貸的債權人似乎有點“複雜”。銀河生物方面表示,已經通過多種途徑發現,一個微信名注為桂檳的人,多次向姚國平催要借款,而且李鴻、李昱涉及多個民間借貸糾紛。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查詢顯示,李鴻、李昱近年來最少有10起案件涉及民間借貸糾紛,並經各級法院審理和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涉訴金額近2億元人民幣。
“違規擔保”不再隱瞞?
2019年銀河生物中報顯示,截至目前,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及相關審議程式對外擔保金額約為13.97億元(不含利息),目前上述訴訟事項已進入訴訟程式,部分案件雖做出一審判決但公司亦提起上訴;部分案件雖已判決但公司已提請再審;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
實際上,銀河生物及其子公司多次為銀河集團擔保。11月25日,銀河生物在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中指出,如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銀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計15次為銀河集團等關聯方對外借款提供擔保,擔保累計金額154,430萬元。
對上述事項,銀河生物既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2018年半年報中予以披露。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也因其有重大訴訟、資訊披露不完整等擬對銀河生物採取提出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罰款,同時也對其實控人、時任、現任董事長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銀河生物方面對2017年為銀河集團3億元的“擔保”事情並未回避,坦言確實因管理問題存在違規。“當時有銀河集團的房産做抵押,所以對方就放貸了,上市公司擔保程式沒有往下走。”
據了解,2017年銀河集團以北京兵器大廈為抵押,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評估報告顯示,截至評估日期2017年10月12日,北京兵器大廈的市場價值經市場評估,評估價值為11.15億元。
馮永強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銀河生物為控股集團提供的擔保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違背了《公司法》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關規定和銀河生物公司章程的違規擔保,對銀河生物不應當發生法律效力,不産生法律約束。
“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限制直接來源於《公司法》第十六條,該條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鬚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按法定程式作出決議才能開展。如被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擔保越權且對此沒有過錯,那麼此時越權擔保對該債權人有效。而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章程都將對外擔保的決議權利留給了股東大會。所以一般就要審查債權人就不知道上市公司構成越權擔保這一事實是否存在過錯。如存在過錯,則適用越權擔保的原則性認定,即擔保無效。”馮永強進一步解釋稱。
馮永強指出,在《紀要》解釋下,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免責概率大大增加。這也是目前多家上市公司不再隱瞞“違規擔保”,甚至一反常態主動公佈的緣由。
如2019年11月29日晚,ST中天(600856.SH)發佈公告稱,該公司披露了《關於誠邀違規債務合同當事人就公司對外擔保及表外負債情況進行確認的公告》。
另據不完全統計,最高法《紀要》發佈僅半個月內,至少29家上市公司發佈了違規擔保公告,其中15家是ST公司,1家是擬退市公司。
不過,馮永強也坦言,《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但一般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都會儘量採納《紀要》判定標準。截至目前,已有盛運環保、*ST升達、ST天寶等上市公司通過司法程式被判免於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