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9號)顯示,經查,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漢商集團”,600774.SH)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9年1月31日,漢商集團控股子公司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稅務部門繳納了以前年度的營業稅及附加 1044.63萬元和稅收滯納金1030.34萬元,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漢商集團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
二、漢商集團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未將上述事項納入會計處理,導致多項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現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漢商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漢商集團應引以為戒,加強財務基礎工作和資訊披露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漢商集團的前身是1958年建店的漢陽百貨商店。1990年經武漢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武體改[1990]7號文批准,由武漢市漢陽百貨商場和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共同發起,以募集方式設立漢商集團。漢商集團于1990年4月20日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截至2019年9月30日,武漢市漢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有7944.46萬股,持股比例35.01%,為第一大股東;卓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5389595萬股,持股比例20%,為第二大股東。漢商集團持有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3.10%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稅務部門繳納了以前年度的營業稅及附加 10,446,296.66 元和稅收滯納金10,303,369.08元,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但你公司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
二、你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未將上述事項納入會計處理,導致多項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現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按規定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加強財務基礎工作和資訊披露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1月2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