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5號)顯示,經查,2019年4月26日,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股份”,000976.SZ)發佈了2018年年報,披露2018年度華鐵股份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46億元,較2017年同期下降70.52%。但華鐵股份未披露業績預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華鐵股份董事長石鬆山、總裁王承衛、財務總監張璇,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華鐵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華鐵股份及石鬆山、王承衛、張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華鐵股份及石鬆山、王承衛、張璇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華鐵股份的前身為廣東開平滌綸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係1992年9月經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和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粵股審[1992]53號文批復,以廣東省開平滌綸企業集團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作為獨家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0]38號文,本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至2000年5月8日,採用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7000萬股,發行後股本增至23397萬股,公司股票已于2000年6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9月29日,公司名稱由“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石鬆山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3月8日擔任華鐵股份董事長。王承衛自2016年3月9日起擔任華鐵股份總裁。張璇自2018年9月29日起擔任華鐵股份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05號
關於對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石鬆山、王承衛、張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石鬆山、王承衛、張璇:
經查,2019年4月26日,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股份)發佈了2018年年報,披露2018年度華鐵股份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4,562.50萬元,較2017年同期下降70.52%。但華鐵股份未披露業績預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華鐵股份董事長石鬆山、總裁王承衛、財務總監張璇,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華鐵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華鐵股份及石鬆山、王承衛、張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