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也曾違規減持被批評
12月2日,浙江水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晶光電”)發佈公告稱收到深交所關於對浙江水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原因是因為啥呢?大致是水晶光電減持子公司海外套現了上億而沒有及時披露這一資訊。
監管函稱,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25日,水晶光電通過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繫統累計減持其參股子公司日本光馳78.73萬普通股股份,扣除成本、稅費因素後,本次減持可獲得投資收益共計約1.08億元人民幣,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23.08%,但水晶光電直至2019年10月29日才對此進行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第2.7條、第9.2條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5.1.7條的規定。
第9.2條中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産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五) 交易産生的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控股股東也曾違規減持被批評
梳理公司歷史公告,水晶光電控股股東也曾有這樣的“操作”。早在2016年3月2日,彼時的控股股東星星集團因急需資金,通過集中競價方式違規減持水晶光電股票658,974股未及時披露,被深交所公開批評。
前三季度凈利潤3.60億元,同比下降11.18%
10月29日水晶光電公佈的2019年三季報顯示,前三季度營業收入20.7億元,同比增長26.4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60億元,同比下降11.18%。基本每股收益0.32元。
公開資料顯示,水晶光電成立於2002年,主要從事光學産品研發、生産和銷售。據公司2019年中報,目前公司有光學、LED藍寶石、反光材料和新型顯示四大業務板塊。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