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資訊表(濱匯檢罰〔2019〕4號)顯示, 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耀皮玻璃”)未按規定在外匯局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境內直接投資(FDI)存量權益數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四十八條第五項、《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濱海新區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對天津耀皮玻璃處責令改正、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天津耀皮玻璃成立於1995年4月29日,註冊資本7.36億元,柴楠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上海耀皮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耀皮玻璃”,600819.SH),持股比例45.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規定: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
(一)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將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後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入賬登記後的資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於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匯局出具説明函説明合理理由後,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加外匯局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註冊地外匯局報送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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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