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中聯重科某分公司清欠專員王某某為儘快收回個人債務,指使借款人向同是清欠員的劉某借用公司貨款59.6萬。後該筆借款違約,劉某到案自首,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1個月,王某某緩刑。
劉某是中聯重科工程起重分公司清欠專員,負有開展具體催收業務的職責要求和相應的回款責任,王某某則是中聯重科工程起重分公司經銷商和盛中聯風控部清欠專員。
2009年6月28日,華某某向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價值2250萬元的中聯QUY400履帶起重機一台。
2010年11月25日,陸某某向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價值198萬元的中聯汽車起重機QY70V532一台,後均因有首付款、租金逾期未付致該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中聯重科工程起重分公司。
2014年11月24日、2015年2月16日,劉某作為中聯重科清欠專員,從陸某某處簽領20萬汽車起重機分期款,從華某某處領取六張共計59.6萬的銀行承兌票據,用以支付履帶起重機分期款。
此前,霍某曾向王某某借款16萬,王某某在得知劉某收回了如上貨款後,為了儘快收回自己的債務,指使霍某向劉某借款。2015年2月16日,王某某帶霍某等人來到江蘇省泰州市與劉某會面。經由王某某擔保,霍某向劉某出具了金額為67萬元的借條,並收取金額合計59.6萬元的六張銀行承兌匯票,霍某償還王某某欠款16萬元。
之後,因霍某無力償還上述借款,王某某提議將霍某經營的中聯車輛拖走,並以此為由要求劉某支付拖車費用。劉某遂從此前收到的貨款中挪用了10萬交給王某某。
案發後,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王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二人家屬分別向中聯重科退還20萬元、40萬元,中聯重科督察部出具諒解函對劉某、王某某予以諒解。在本院審理過程中,王某某向中聯重科退還9.6萬元。
劉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在法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對王某某和劉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二人的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但由於王某某有悔罪表現,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願意接收其進行社區矯正。最終法院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王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