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油漆”,股票代碼“渝三峽A”,000565.SZ)作為持有北京北陸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陸藥業”,300016.SZ)5%以上股份的股東,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1日期間通過二級市場賣出北陸藥業股票合計454萬股,2019年8月1日因誤操作買入北陸藥業股票0.45萬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三峽油漆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三峽油漆成立於1992年6月22日,註冊資本4.34億元,于1994年4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張偉林為法人代表、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為三峽油漆第一大股東,持股1.76億股,持股比例40.55%。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是重慶市政府出資組建,2000年8月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
北陸藥業成立於1992年9月5日,註冊資本4.89 億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WANG XU為法人代表、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王代雪為北陸藥業第一大股東,持股1.11億股,持股比例22.64%,三峽油漆為第二大股東,持股4046.45萬股,持股比例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20313093X8)作為持有北京北陸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陸藥業)5%以上股份的股東,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1日期間通過二級市場賣出北陸藥業股票合計454萬股,2019年8月1日因誤操作買入北陸藥業股票0.45萬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你公司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19年10月2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