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華塑控股(000509)于近日發佈的公告獲悉,公司10月18日收到實際控制人李雪峰轉發的《民事裁定書》,原告浙江浦江域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浦江域耀”)和西藏麥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麥田”)監事張波,與被告西藏麥田發生用人權“官司”。此案中的第三人分別為湖北新宏武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宏武橋”)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吳波、湖北省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資管”)。
原告訴稱:2018年9月26日,被告西藏麥田形成《股東決定》,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變更為第三人吳波擔任,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在此之前,被告西藏麥田還以公章丟失為由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刻製編號為5401250010355的公章。
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西藏麥田于2018年9月26日形成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為第三人吳波的《股東決定》無效,並判令被告西藏麥田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依據上述《股東決定》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確認西藏麥田刻製編號為5401250010355公章的行為無效;本案訴訟費由西藏麥田承擔。
被告西藏麥田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堆龍德慶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裁定如下:駁回被告西藏麥田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司同時收到的另外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浦江域耀與被告西藏麥田和新宏武橋發生用人權“官司”。此案中的第三人分別為新宏武橋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吳波、湖北資管和李雪峰。
原告訴稱:原告與兩被告簽訂《關於債權債務處理之框架協議》及《關於債權債務處理之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所持有被告西藏麥田100%股權以讓與擔保的方式變更登記至被告新宏武橋名下,但被告西藏麥田的全部股東權利及經營管理活動均由原告負責。現原告決定任命第三人李雪峰為被告西藏麥田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向被告新宏武橋發出書面指令,但遭到被告新宏武橋的無理拒絕。
原告訴請:判令二被告立即辦理將被告西藏麥田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變更為第三人李雪峰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被告新宏武橋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堆龍德慶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裁定如下:駁回被告新宏武橋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記者查詢獲悉,目前西藏麥田持有公司 24.13%的股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東,而浦江域耀是西藏麥田的股東。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