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黃建國)(〔2019〕102號)顯示,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23日,廣東邦寶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寶益智”,603398.SH)與廣東格靈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靈教育”)展開收購方面的接洽,邦寶益智董事長吳某輝、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深圳前海昊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李某、國金證券投行八部董事總經理宋某真與格靈教育總經理柯某榮等人共同參與了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制定、論證。2017年4月5日,邦寶益智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2017年5月23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終止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公告。
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事項構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公開于2017年4月5日。李某明作為邦寶益智高級管理人員,丁某作為國金證券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事項項目主辦人員,參與談判過程,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明知悉時間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丁某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
黃建國認識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在李某明知悉內幕資訊後、內幕資訊公開前,黃建國與李某明共計通話6次。
2015年12月,經邦寶益智原財務總監李某林介紹,丁某在汕頭與黃建國相識,黃建國是新日升的實際控制人,有讓新日升上市的意願,李某林向其介紹了丁某團隊,後黃建國經常向丁某諮詢新日升上市事宜。黃建國與丁某共同在多個微信群中,平時兩人會通過業務諮詢、參加活動、吃飯等方式溝通聯絡。在丁某知悉內幕資訊後、內幕資訊公開前,黃建國與丁某共計通話24次,見面2次。
當事人黃建國利用“佘某琳”賬戶交易,在內幕資訊形成後至內幕資訊公開前,于2017年3月24日(邦寶益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買入“邦寶益智”8.77萬股,買入金額302.61萬元,並於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賣出,虧損135.82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黃建國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黃建國處以3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邦寶益智成立於2003年8月18日,註冊資本2.96億元,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格靈教育成立於2011年10月8日,註冊資本5109.49萬元。
李某明為李欣明,男,1969年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汕頭市金平區第三屆政協委員,並獲得教育部頒發的“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曾任職于吉化試劑廠、吉化合成樹脂廠、吉化廣州行銷中心、汕頭市邦領貿易有限公司;2003年8月至2007年11月任邦寶益智塑模製造部經理,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任邦寶益智總經理助理,2008年9月至今任邦寶益智副總經理,2012年5月至今任邦寶益智董事會秘書。
邦寶益智于2017年5月23日發佈的《邦寶益智關於終止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公告》稱,由於停牌期間,市場發生變化,本次重組交易雙方對標的公司整體估值、利潤承諾金額等主要交易條款仍無法達成一致。鋻於此,公司認為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條件不夠成熟,經審慎研究,公司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黃建國)
〔2019〕102號
當事人:黃建國,男,1970年10月出生,時任上海新日升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日升)董事兼總經理,住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黃建國內幕交易“邦寶益智”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黃建國的要求,我會于2019年6月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黃建國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建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6年7月,廣東邦寶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寶益智)初次籌劃收購遊戲娛樂類公司失敗後,擬重點發展教育方向。2016年11月,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請深圳前海昊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李某推薦有獨立版權的教育類收購標的。2016年12月初,李某向李某明推薦廣東格靈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靈教育),在李某的牽線下,邦寶益智與格靈教育展開收購方面的接洽。
2016年12月8日,李某陪同李某明、邦寶益智董事長吳某輝、國金證券投行八部董事總經理宋某真與格靈教育總經理柯某榮等會面,雙方相互介紹公司基本情況,柯某榮重點介紹公司業務模式。考察結束後,吳某輝認可格靈教育與本公司業務協同性,交待李某明繼續推進收購事宜。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國金證券項目主辦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靈教育。此次考察之後,李某明向吳某輝彙報稱,格靈教育與邦寶益智業務有很強協同性。此後收購工作順利推進。
2017年2月28日,雙方就收購合同重要條款基本達成一致,3月20日,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基本談妥,3月22日丁某開始密集準備收購事項相關材料,2017年3月25日,吳某輝、柯某榮、李某明、李某等人簽訂收購《廣東邦寶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格靈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股東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框架協議》。
2017年3月27日,“邦寶益智”停牌。次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並將於2017年3月28日起繼續停牌。
2017年4月5日,邦寶益智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稱:本次籌劃事項為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預計將構成重大資産重組。
2017年5月23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終止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公告。
綜上,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事項構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公開于2017年4月5日。李某明作為邦寶益智高級管理人員,丁某作為國金證券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事項項目主辦人員,參與談判過程,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明知悉時間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丁某知悉時間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
二、黃建國內幕交易“邦寶益智”的情況
(一)黃建國敏感期內與丁某、李某明存在通訊聯絡
黃建國認識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在李某明知悉內幕資訊後、內幕資訊公開前,黃建國與李某明共計通話6次。
2015年12月,經邦寶益智原財務總監李某林介紹,丁某在汕頭與黃建國相識,黃建國是新日升的實際控制人,有讓新日升上市的意願,李某林向其介紹了丁某團隊,後黃建國經常向丁某諮詢新日升上市事宜。黃建國與丁某共同在多個微信群中,平時兩人會通過業務諮詢、參加活動、吃飯等方式溝通聯絡。在丁某知悉內幕資訊後、內幕資訊公開前,黃建國與丁某共計通話24次,見面2次。
(二)黃建國決策利用“佘某琳”賬戶交易“邦寶益智”
1. 佘某琳用“佘某琳”賬戶買入“邦寶益智”
“佘某琳”賬戶主要下單方式為手機下單,手機號碼為139××××××44,該號碼為佘某琳所有並使用。“佘某琳”證券賬戶于2017年3月24日(邦寶益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買入“邦寶益智”87,700股,買入金額3,026,124元,並於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賣出,虧損1,358,248.43元。
2. “佘某琳”賬戶買入“邦寶益智”的決策由黃建國作出
2017年3月24日佘某琳使用“佘某琳”賬戶買入“邦寶益智”後通過微信向黃建國反饋了購買“邦寶益智”的資訊,當日及2017年4月10日兩人的微信對話及詢問筆錄等證據顯示“佘某琳”賬戶3月24日買入“邦寶益智”的決策係由黃建國作出。
3. “佘某琳”賬戶的資金部分來源於黃建國
“佘某琳”賬戶2017年3月24日投入3,026,124元買入“邦寶益智”,資金來源為當日賣出“ST生化”、“雷柏科技”、“冠福股份”所得,最終資金來自黃建國工商銀行賬戶及上海日升進出口公司賬戶。
(三)“佘某琳”證券賬戶交易“邦寶益智”行為明顯異常
一是黃建國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與知情人通話時間高度吻合。2017年3月22日,國金證券投行八部執行總經理丁某開始密集準備收購事項相關材料,邦寶益智停牌的關鍵時間節點已確定,當日及3月23日黃建國與丁某分別有3次和2次通話聯繫;3月23日傍晚,黃建國與丁某通話後,與其妻佘某琳聯繫;3月24日上午,黃建國與丁某通話後,“佘某琳”賬戶賣出持有的3隻股票,大筆集中買入“邦寶益智”;3月27日邦寶益智停牌。
二是黃建國交易涉案股票與平時交易風格不同。“佘某琳”證券賬戶2017年3月24日買入“邦寶益智”成交金額達3,026,124元,為開戶以來最高單日買入成交金額;2017年3月24日10:33委託買入金額達2,208,000元,為該賬戶開戶以來最大單筆委託買入金額。
三是黃建國妻子佘某琳對交易的解釋與實際情況不符。佘某琳稱其長期看好“邦寶益智”,但開戶以來僅在2016年12月7日買入2800股。“邦寶益智”價格自2017年1月20日開始企穩回升,而“佘某琳”賬戶在當時並沒有買入。
綜上,“佘某琳”證券賬戶買入“邦寶益智”的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及停牌時間高度吻合,交易前黃建國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話聯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且無合理解釋。
上述違法事實,有邦寶益智相關公告和文件、證券和銀行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通訊記錄、微信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黃建國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黃建國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本案所涉收購事項最終以失敗告終,因而不應當被認定為內幕資訊;第二,內幕資訊發展變化相關資訊缺失,既然相關資訊始終沒有公開,對市場就沒有影響,當事人就無法利用所謂的“內幕資訊”;第三,本案在證據方面以言辭證據為主,客觀證據不足,達不到證明標準;第四,本案交易行為不存在異常性,符合以往交易習慣;第五,調查部門調取電子證據的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相關調取流程沒有記錄,給當事人閱讀的電子證據沒有密封。
我會認為,第一,案件所涉資訊是否構成內幕資訊,與重組成功與否無關,只要重組在推進過程中,當事人知悉(或推定知悉)並利用該資訊交易,即構成違法;第二,證據卷第五卷中存有邦寶益智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的系列公告,能夠體現內幕資訊的發展變化及階段性公開的過程,當事人所説相關資訊始終沒有公開,沒有證據支援;第三,言辭證據與客觀證據的比例問題並非衡量證據是否達到證明要求的標準。本案言辭證據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違法行為的成立;第四,本案當事人當日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通話,次日令其配偶交易涉案股票,且交易金額為開戶以來最高單日買入成交金額最大值,交易特徵明顯異常,符合推定內幕交易的條件;第五,本案電子證據的取證過程有相關記錄,符合法定程式。在案電子證據一式兩份,一份密封給法院備查,另一份開封由案件審理人員和當事人共同閱讀。電子證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綜上,我會對黃建國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黃建國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9月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