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江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影視集團”)存在如下問題:
長城影視集團所持杭州市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目藥業”,600671.SH)2500萬股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到期,因未償還相關購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債權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吳證券”,601555.SH)提起民事訴訟,該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訴股權佔天目藥業股權比例的20.53%,佔長城影視集團持有天目藥業股權比例的75.34%。截至目前,天目藥業未披露上述事項。
長城影視集團作為天目藥業控股股東,未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做好上述事項資訊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現責令長城影視集團在收到本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在披露後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報告。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浙江證監局將依法採取進一步執法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目藥業于1989年3月13日成立,註冊資本1.22億元,于1993年8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天目藥業第一大股東為長城影視集團,持股3318.18萬股,持股比例27.25%,其中3018.18萬股于2019年8月28日公告,現處於質押狀態。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産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産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你公司所持杭州市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目藥業”)2500萬股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到期,因未償還相關購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債權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該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訴股權佔天目藥業股權比例的20.53%,佔你公司持有天目藥業股權比例的75.34%。截至目前,天目藥業未披露上述事項。
你公司作為天目藥業控股股東,未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做好上述事項資訊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在披露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報告。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我局將依法採取進一步執法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6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