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73號 )顯示,經查,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或公司,000534.SZ)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1月14日,當事人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三人通過萬澤股份發佈公告稱,計劃以不超過5000萬元自籌資金通過認購“陜國投q持盈77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額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實施期限為增持計劃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不含公司停牌期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期間)。2019年5月27日,三名當事人通過萬澤股份發佈公告稱,受資管新規出臺等因素影響,本次增持計劃尚未實施,並決定終止本次增持計劃。
當事人三人未在承諾期內及時披露增持萬澤股份的股份計劃實施進展情況以及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對公司股份增持計劃的影響,未如期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三名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當事人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資訊披露及承諾履行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萬澤股份成立於1992年11月4日,註冊資本4.92億元,于1994年1月1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主要經營範圍為高溫合金及其製品的研發、製造、銷售、維修及相關技術服務。截至2019年6月30日,萬澤股份第一大股東為萬澤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08億股,持股比例42.28%。
當事人黃振光自2003年6月24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任萬澤股份第5、9、10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3月17日,自2006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9日任萬澤股份第5、6屆董事,自2012年8月10日至2016年1月17日任萬澤股份第8屆非獨立董事;當事人畢天曉自2018年1月2日起任萬澤股份總經理,自2012年8月10日起任第8、10屆非獨立董事,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任第9屆董事;當事人蔡勇峰自2019年4月18日起任萬澤股份副總經理,自2016年6月7日起任董事會秘書,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任第9屆董事,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任第10屆非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規定: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資訊。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73號
關於對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黃振光、畢天曉、蔡勇峰: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1月14日,你們通過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或公司)發佈公告稱,計劃以不超過5000萬元自籌資金通過認購“陜國投q持盈77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額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實施期限為增持計劃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不含公司停牌期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期間)。2019年5月27日,你們通過萬澤股份發佈公告稱,受資管新規出臺等因素影響,本次增持計劃尚未實施,並決定終止本次增持計劃。
你們未在承諾期內及時披露增持萬澤股份股份計劃實施進展情況以及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對公司股份增持計劃的影響,未如期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資訊披露及承諾履行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9月1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