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昨日連續公佈3份紀律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主要涉及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旋風”,600172.SH)收購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明匠”)過程中在資訊披露、內部控制方面出現的違規行為以及對相關責任方的追責。其中處分黃河旋風收購的獨立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的決定書內容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70 號)顯示,經查明,黃河旋風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和徐永軍在履行勤勉盡責、持續督導義務等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能對標的資産的業績預測和承諾審慎出具專業意見
時任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未能審慎履行應有職責,未能為評估意見提供相應的依據,也未能為此次交易審慎估值、設計合理方案並出具可靠的專業意見,直接影響了交易雙方對上海明匠未來收入、盈利情況的預測;確定了增值率高達20倍的評估值和交易價格,使合理信賴法定資訊披露文件的投資者對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來業績産生強烈預期,嚴重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對投資者構成重大誤導。過震、董文婕對此次重組中的預測性資訊披露不審慎、交易價格虛高、嚴重誤導投資者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二)未能督導重組標的準確披露承諾期業績,未能及時發現並提醒公司作出會計差錯更正
時任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和徐永軍並未遵守《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未承擔起持續督導責任,未能及時發現並報告黃河旋風關於上海明匠2016 年業績披露上的嚴重失實行為,對重組標的不實業績的披露及其持續負有責任。
(三)未能協助公司對收購標的實施有效整合
在持續督導期間,時任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和徐永軍嚴重失職,未遵守《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相關規定,未能協助公司做好標的資産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時發現並提醒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權不穩的情形;未能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未能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也未及時向本所報告陳俊的違規行為。上述責任人對重組標的失去控制的發生及延續負有責任。
(四)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對方履行業績補償及回購義務
黃河旋風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陳大偉和徐永軍未能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相關規定,在業績未達標後,始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依照約定切實履行業績補償和回購義務,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遲遲得不到有效保護,負有一定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24 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5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徐永軍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黃河旋風2015年5月20日晚間公告,公司擬以合計4.2億元的價格,向陳俊、姜圓圓、沈善俊、楊琴華及控股股東河南黃河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100%股權。同時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一部分用於公司寶石級大單晶金剛石産業化項目,一部分用於補充明匠智慧營運資金和補充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2015年11月,新時代證券2次為黃河旋風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實施情況提供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是黃河旋風收購上海明匠的獨立財務顧問。
當事人過震曾于2012年4月23日在新時代證券註冊了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並於2012年10月19日變更為保薦代表人執業資格,其註冊變更記錄顯示,過震已于2017年4月30日從新時代證券離職。
當事人董文婕曾于2014年6月17日在新時代證券註冊了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並於2016年3月9日變更為保薦代表人執業資格。董文婕已于2017年4月30日從新時代證券離職。
當事人陳大偉曾于2016年12月11日在新時代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現已于2019年8月20日離職。
當事人徐永軍曾于2011年6月9日在新時代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並於2015年3月9日變更為保薦代表人執業資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以及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4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資訊,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資訊,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資訊,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5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實際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6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應當客觀,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披露預測性資訊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資訊,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7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9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內幕資訊知情人在資訊披露前,應當將該資訊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泄漏公司內幕資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的重大資訊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資訊披露或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24 條規定: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3.1.4 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3.1.5 條規定: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3.2.2 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資訊對外公佈,協調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資訊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資訊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1.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並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相關董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並及時披露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 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3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4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5 條規定: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情節嚴重的,本所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為重大資産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託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委託,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二)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向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託人分析並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並購重組方案,並指導委託人按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相關規定製作申報文件;
(三)對委託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在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申報材料,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覆;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託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託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託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託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委託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託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範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託關係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並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産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合併等事項完成後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並依法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範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後續計劃及並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三條規定:保薦人和財務顧問從事持續督導工作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依照約定切實履行承諾,依法履行資訊披露及其他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十二條規定: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保薦人或財務顧問應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具體情況,保薦人或財務顧問採取的督導措施等。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務顧問應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或上市公司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督促和檢查其履行方案中約定的相關義務以及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相關事項,及時辦理資産産權過戶、債務轉移等手續,並依法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三十三條規定:財務顧問應督促和檢查並購重組當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實並購重組方案後續計劃,切實履行其作出的承諾。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19〕70 號
關於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過震,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
董文婕,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
陳大偉,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
徐永軍,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
一、當事人違規情況
經查明,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旋風或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和徐永軍在履行勤勉盡責、持續督導義務等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能對標的資産的業績預測和承諾審慎出具專業意見
黃河旋風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公告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顯示,黃河旋風擬收購陳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明匠)100%股權,並以收益法估值作為交易對價的評估結果。根據收益法評估預測,上海明匠 2015-2017 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 9,779.36萬元、12,224.19 萬元、15,280.23 萬元,凈現金流量 2,549.04萬元、2,693.96 萬元、3,898.57 萬元,據此測算出的上海明匠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值為 42,055.04 萬元。同時,交易對方承諾,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於 3,000 萬元、3,900萬元、5,070 萬元。而相關方在採用收益法評估並披露前述預測財務數據時,未充分披露預測數據的相應依據。
2018 年 4 月 25 日,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事務所)因無法完成對上海明匠的審計工作,對黃河旋風 2017 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同時,公司在 2017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9 月 11 日,大信事務所出具《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説明》(大信備字[2018]第 16-00008 號)和《關於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審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18]第16-00064 號)。根據後者,上海明匠 2017 年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577.13 萬元,與該年度承諾業績 5,070 萬元相差 11.647.13 萬元,2015-2017 年度經審計累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 518.36 萬元,與合計承諾業績 11,970 萬元相差 11,451.64 萬元,遠未完成業績承諾。
黃河旋風與陳俊關於上海明匠股權的交易,以收益法估值作為評估結果,並據此確定交易價格。對交易標的未來收入、盈利的評估和預測是整個交易的核心,應當在有充分依據的基礎上,客觀、謹慎進行評估和預測工作。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有義務充分核查和驗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向交易雙方審慎、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為雙方確定業績預測與承諾業績提供合理參考。
但時任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未能審慎履行應有職責,未能為評估意見提供相應的依據,也未能為此次交易審慎估值、設計合理方案並出具可靠的專業意見,直接影響了交易雙方對上海明匠未來收入、盈利情況的預測;確定了增值率高達 20 倍的評估值和交易價格,使合理信賴法定資訊披露文件的投資者對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來業績産生強烈預期,嚴重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對投資者構成重大誤導。過震、董文婕對此次重組中的預測性資訊披露不審慎、交易價格虛高、嚴重誤導投資者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二)未能督導重組標的準確披露承諾期業績,未能及時發現並提醒公司作出會計差錯更正
黃河旋風通過重大資産重組置入上海明匠後,一直披露上海明匠運營情況良好。根據公司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關於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專項的審核報告》載明的數據顯示,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14,113.80 萬元,遠高於承諾的 3,900 萬元業績。而 2018年 9 月 11 日,公司發佈《關於前期會計差錯及追溯調整的臨時報告》宣稱,公司在重新進行 2017 年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發現,公司前期財務報告存在會計差錯,並對 2016 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追溯調整。調整前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14,113.80 萬元,調整後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僅為 3925.24 萬元,較調整前減少 10,188.56 萬元,調減公司歸母凈利潤 10,188.56 萬元。公司對上海明匠 2016 年度的業績披露情況出現重大調整。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在項目承辦期間出具並對外披露的工作報告中,均未提及上述會計差錯事宜。
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産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合併等事項完成 後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持續督導工作,包括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確保相關財務數據披露真實、準確,督促重組標的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等。但時任財務顧問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和徐永軍並未遵守上述規定,未承擔起持續督導責任,未能及時發現並報告黃河旋風關於上海明匠2016 年業績披露上的嚴重失實行為,對重組標的不實業績的披露及其持續負有責任。
(三)未能協助公司對收購標的實施有效整合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標的資産過戶完成的公告》等相關公告,宣佈已完成標的資産上海明匠的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上海明匠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作為上海明匠的前實際控制人及本次重組的交易對方,陳俊應當遵守誠信義務和協議約定,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對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協助公司對上海明匠進行經營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權過戶後,陳俊仍持續對上海明匠實施控制,不僅未協助公司對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還以業務量增加、無法及時提供材料為由,消極對待審計機構的預審計工作。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報告顯示,大信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事項為公司重組標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會計賬簿及憑證等財務資料,無法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因而無法判斷上海明匠財務報表的公允性。2018 年 4 月 28日,黃河旋風披露與陳俊簽署轉讓上海明匠 100%股權的協議並在協議中表示,由於上海明匠與公司自身業務跨度較大,公司管理理念、風險把控、發展思路與上海明匠出現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業文化無法在上海明匠實現,無法按照公司自身發展思路實質控制上海明匠;同時,因上海明匠對 2017 年年度審計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審計工作不能進行,公司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
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後續計劃及並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結合公司定期報告,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同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保薦人或財務顧問應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報告。但在持續督導期間,時任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和徐永軍嚴重失職,未遵守上述規定,未能協助公司做好標的資産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時發現並提醒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權不穩的情形;未能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式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未能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也未及時向本所報告陳俊的違規行為。上述責任人對重組標的失去控制的發生及延續負有責任。
(四)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對方履行業績補償及回購義務
2015 年 5 月 20 日,黃河旋風與陳俊、姜圓圓、沈善俊、楊琴華、黃河集團(以下簡稱交易對方)簽訂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之盈利補償協議》(以下簡稱《盈利補償協議》)。根據《盈利補償協議》約定,交易對方承諾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年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於 3,000 萬元、3,900 萬元、5,070 萬元;在上述各會計年度結束後 4 月內,由黃河旋風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海明匠實際利潤數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專項審核報告,依據專項審核報告,若標的資産在盈利補償期間內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數低於承諾凈利潤數,交易對方應對黃河旋風進行補償;在承諾期屆滿時,由黃河旋風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標的資産進行減值測試,並在 2017 年度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後 30個工作日內出具減值測試報告,據此確定黃河旋風力受讓上海明匠相應股權的減值額;若期末標的資産減值額大於承諾期內累計已補償金額,則交易對方需針對上述差值向黃河旋風進行資産減值的股份和現金補償;5 名交易對方應在 2017 年度減值測試報告正式出具後 30 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的補償義務。
根據大信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審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18]第 16-00064號),上海明匠 2017 年度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6,577.13 萬元,與該年度承諾業績 5,070 萬元相差 11.647.13 萬元,2015-2017 年度經審計累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 518.36 萬元,與合計承諾業績11,970 萬元相差 11.451.64 萬元,未完成業績承諾。
同時,根據上海眾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擬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産評估報告》(滬眾評報[2018]第 0461 號),上海明匠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的評估值為 32,000 萬元。鋻於公司收購上海明匠時以 2014 年12 月 31 日為評估基準日的上海明匠股東全部權益的評估價值為42,000.00 萬元,收購完成後公司于 2016 年向上海明匠增資4,000.00 萬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權的減值額為 14,000.00萬元。根據《盈利補償協議》相關約定,結合公司在承諾期內開展的除權除息事項對股份補償數量進行調整後,陳俊、黃河集團等 5 名交易對方合計應承擔補償股份數量為 92,252,731 股,需退回 2015 年、2016 年現金分紅金額 5,125,151.70 元。但截至目前,除黃河集團外,其他交易雙方均未在《盈利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履行業績補償義務及股權回購義務。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財務顧問應督促和檢查並購重組當事人或上市公司落實並購重組方案後續計劃並切實履行其作出的承諾。但是黃河旋風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陳大偉和徐永軍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在業績未達標後,始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依照約定切實履行業績補償和回購義務,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遲遲得不到有效保護,負有一定責任。
二、責任人認定情況
在黃河旋風收購上海明匠重組過程中,新時代證券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徐永軍未能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未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盡職調查,未能為此次交易審慎估值、設計合理方案並出具可靠的專業意見;未能及時發現、制止、報告黃河旋風關於上海明匠 2016 年業績披露上的嚴重失實行為;未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規範實施並購重組方案,未及時核查並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並向本所報告相關方的違規行為;未督促並購重組當事人依照約定切實履行業績補償和回購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24 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
三、有關責任人申辯及採納情況
(一)有關責任人的申辯
公司時任財務顧問項目主辦每人平均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主要申辯理由如下:
過震與董文婕自上海明匠收購項目開始至 2017 年 4 月擔任公司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其異議回復稱:一是已在《黃河旋風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反饋意見回復》《新時代證券關於黃河旋風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補充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及更新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中對預測財務數據的依據及合理性進行了披露。二是上海明匠未完成業績承諾的主要原因為 2017 年度宏觀環境的不利變化及上海明匠的冒進發展,屬於 2015 年重組進行時難以預測與控制的情形,財務顧問並無誇大預測性資訊的情況。三是交易作價是交易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與行業相關公司相比並未明顯偏高。四是在司收購上海明匠實施前,其已多次開展盡職調查,並做好風險提示;收購後多次走訪核查,盡到督導義務。同時,在走訪過程中,其未發現上市公司有可能對上海明匠失去控制的情形,且就公司授權過寬的情況作出過提示。
陳大偉與徐永軍自 2017 年 11 月 7 日起擔任公司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其異議回復稱:一是其自接替財務顧問主辦人以來,多次進行現場督導和日常溝通,已盡到督導職責。二是在公司2017 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後,徐永軍于 2018 年 4 月 27日披露上海明匠業績承諾是否完成無法判斷的情況,並督促重新審計補救,為更正 2016 年度會計差錯起到作用。三是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無法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上海明匠屬於暫時的管理失控,應由上海明匠承擔責任。在失控事件發生後,財務問項目主辦人多次開展訪談核查,督促開展重新審計及完善治理結構。四是對於業績承諾補償事宜,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一直在督促督導,協助確定補償方案,督促成立專項工作小組,並使黃河集團完成業績補償。
(二)申辯理由採納情況
針對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提出的申辯理由,本所認為均不能成立:
一是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在披露並購重組相關文件前,應當進行充分的核查與驗證,以保證並購重組項目的資訊披露及時、完整,充分保障交易雙方及市場投資者的知情權。通過後續文件的補充披露並不影響公司在披露預測性財務數據相關依據不完整、不及時的性質認定,只能作為補救程式。交易價格的確認應當以標的價值作為評估依據,從而説明最終價格是否偏高,而非通過同行業的比較説明其最終作價是否偏高。
二是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應當全面評估並購重組項目所涉及的風險,在後續對標的資産的資産作價、業績承諾等內容提供的專業意見中予以充分體現,並最終審慎、客觀地出具專業意見及相關根據,保證意見的可參考性;在作出業績預測期間,應當充分考慮行業發展出現波動、公司經營存在戰略調整等風險,並在預測數據中予以體現,為交易雙方最終合理、審慎地確定交易作價、業績承諾等關鍵要素提供足夠的支援。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將業績承諾未完成的原因歸結于行業原因與公司發展的變動,並不屬於預測期間無法預料的情形,以此作為免責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在上市公司完成收購事項後,應當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完成公司整合、框架調整等事項,實現上市公司對收購標的的有效控制。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在已經發現上市公司對上海明匠授權過寬的情形下,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予以完善,也未就發現的隱患向監管機構予以報告,並最終導致上海明匠出現失控的情況。前後兩任財務顧問項目主辦每人平均負有責任。
四是在上海明匠失控期間,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並未採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解決失控局面。直至公司對上海明匠再度恢復控制後,才採取一定措施予以補救,且未對控制權的恢復與鞏固起到實質作用,督導期間嚴重失職。
五是在持續督導期間,標的資産出現會計差錯事項,導致公司 2016 年度業績披露不準確。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在此期間並未及時發現錯誤記載事項並提醒公司予以更正。直至 2018 年 9月,公司才對前期差錯予以更正,對投資者産生嚴重誤導。前後兩任財務顧問項目主辦每人平均負有責任。
六是上海明匠未完成承諾業績後,業績承諾人未能在規定期間內履行補償義務。截至目前除黃河集團外,其他業績承諾每人平均未履行補償義務,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的權益。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未能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動業績補償義務的完成。
四、紀律處分決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5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過震、董文婕、陳大偉、徐永軍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 司誠信檔案。
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資訊披露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