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昨日連續公佈3份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68 號文書同時作為通報批評文件和公開譴責文件2次發佈)。處分決定書主要涉及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旋風”,600172.SH)收購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明匠”)過程中在資訊披露、內部控制方面出現的違規行為以及對相關責任方的追責。其中2份處分黃河旋風及其高管、股東的決定書內容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68號)顯示,經查明,黃河旋風在資訊披露、內部控制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未能審慎客觀披露標的資産業績預測和承諾
黃河旋風與陳俊(上海明匠原實際控制人)在沒有提供充分依據的情況下,未能審慎預測上海明匠的未來收入、盈利情況,並最終確定了增值率高達20倍的評估值和交易價格,相關盈利預測評估不審慎;同時,所披露的對標的資産未來盈利能力的不準確預測,將使合理信賴法定資訊披露文件的投資者對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來業績産生強烈預期,嚴重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並構成重大誤導。
(二)重組標的承諾期限內發生業績“變臉”,前期披露財務數據嚴重失實
黃河旋風通過重大資産重組置入上海明匠後,一直披露上海明匠運營情況良好。2018年9月11日,公司發佈《關於前期會計差錯及追溯調整的臨時報告》宣稱,公司在重新進行2017年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發現公司前期財務報告存在會計差錯,並對2016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1.41億元,調整後上海明匠2016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僅為3925.24萬元,較調整前減少1.02億元,調減上市公司歸母凈利潤1.02億元。至此,重組標的的業績實現情況發生“變臉”。
(三)未採取有效措施行使對收購標的股東權利,導致對收購標的子公司失去控制,嚴重影響相關資訊披露
2015年11月10日,黃河旋風披露《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標的資産過戶完成的公告》等相關公告,宣佈已完成標的資産上海明匠的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上海明匠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2018 年4月28日,黃河旋風披露與陳俊簽署轉讓上海明匠100%股權的協議,並在協議中表示由於上海明匠與公司自身業務跨度較大,公司管理理念、風險把控、發展思路與上海明匠出現分歧,公司管理理念、企業文化無法在上海明匠實現,無法按照公司自身發展思路實質控制上海明匠;同時,因上海明匠對2017年年度審計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審計工作不能進行,公司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
黃河旋風時任董事長喬秋生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中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會秘書杜長洪作為公司資訊披露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他時任董事劉建設、白石順一、徐永傑、張永建和時任獨立董事成先平、范樂天、高文生作為董事會成員,在黃河旋風收購上海明匠的重組過程中,未能審慎決策標的資産的業績預測和承諾,未能及時、準確地披露標的資産的真實業績,未能有效對收購標的實施有效整合從而控制並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前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喬秋生、時任董事會秘書杜長洪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劉建設、白石順一、徐永傑、張永建和時任獨立董事成先平、范樂天、高文生予以通報批評。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69號)顯示,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當事人陳俊作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明匠的原控股股東和黃河旋風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在公司收購上海明匠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中,存在如下重大違規行為:
(一)未能審慎客觀地披露對標的資産的業績預測和承諾
(二)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組標的的真實業績,致使公司發生重大會計差錯
(三)未能配合公司對標的資産行使股東權利,導致公司對子公司失去控制,嚴重影響公司資訊披露
(四)對重組標的的控制資訊前後披露不一致
(五)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體採訪,違反資訊披露公平原則
(六)未按承諾履行業績補償及回購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
陳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2.15條、第11.12.1條等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重大資産重組主要交易對方陳俊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其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黃河旋風于1998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0172)。公司現已發展成為集科研、生産、貿易於一體的國家大一型企業,下屬成員企業分佈于長葛、鄭州、北京、上海四地。
截至2019年9月2日,黃河旋風第一大股東河南黃河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62億股,持股比例為18.07%,當事人喬秋生持有該公司38.19%股份。另外,當事人喬秋生直接持有黃河旋風3144.09萬股,持股比例為2.17%。當事人喬秋生自2002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擔任黃河旋風董事長和公司董事。
當事人杜長洪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連續擔任黃河旋風董事會秘書,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擔任公司董事。當事人劉建設自2002年5月16日起擔任黃河旋風總經理和公司董事。當事人徐永傑自2005年5月10日起擔任黃河旋風副總經理,于2008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5日連任公司董事。當事人張永建自2002年5月16日起擔任黃河旋風財務總監和公司董事。
當事人白石順一為日本籍,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擔任黃河旋風董事。當事人成先平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5日擔任公司董事。當事人范樂天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5日擔任公司董事。當事人高文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20年4月25日擔任公司董事。
黃河旋風2015年5月20日晚間公告,公司擬以合計4.2億元的價格,向陳俊、姜圓圓、沈善俊、楊琴華及控股股東河南黃河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100%股權。同時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一部分用於公司寶石級大單晶金剛石産業化項目,一部分用於補充明匠智慧營運資金和補充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
2019年6月19日,黃河旋風發佈公告稱,北京美和眾邦科技有限公司出資5204萬元,持有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51%的股權,公司持有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49%的股權。本次公司子公司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完成後,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上海明匠的控股權,並不再納入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截至目前,黃河旋風持有上海明匠49%股份。
當事人陳俊于2015年11月6日將所持上海明匠股份出手,于2019年9月9日起不再擔任上海明匠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9月2日,當事人陳俊作為第三大股東,持有黃河旋風7986.44萬股,持股比例為5.5%。2019年8月28日,黃河旋風發佈公告稱免去陳俊副總經理職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以及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4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資訊,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資訊,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資訊,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5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實際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6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應當客觀,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披露預測性資訊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資訊,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7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9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內幕資訊知情人在資訊披露前,應當將該資訊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泄漏公司內幕資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的重大資訊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資訊披露或泄漏未公開重大資訊。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24 條規定: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3.1.4 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3.1.5 條規定: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3.2.2 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資訊對外公佈,協調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資訊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資訊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1.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並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相關董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並及時披露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 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3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4 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5 條規定: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情節嚴重的,本所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19〕68 號
關於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黃河旋風,A股證券代碼:600172;
喬秋生,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杜長洪,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劉建設,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白石順一,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永傑,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永建,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成先平,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范樂天,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高文生,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違規情況
經查明,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旋風或公司)在資訊披露、內部控制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未能審慎客觀披露標的資産業績預測和承諾
黃河旋風于 2015 年 5 月21日公告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顯示,黃河旋風擬收購陳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明匠)100%股權,並以收益法估值作為交易對價的評估結果。根據收益法評估預測,上海明匠 2015-2017 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 9,779.36萬元、12,224.19 萬元、15,280.23 萬元,凈現金流量 2,549.04萬元、2,693.96 萬元、3,898.57 萬元,據此測算出的上海明匠 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值為 42,055.04 萬元。同時,交易對方承諾,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於 3,000 萬元、3,900萬元、5,070萬元。而相關方在採用收益法評估並披露前述預測財務數據時,未充分披露預測數據的相應依據。
2018 年4月25日,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事務所)因無法完成對上海明匠的審計工作,為黃河旋風 2017 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公司也于年度報告中披露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務所出具《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説明》(大信備字[2018]第 16-00008 號)和《關於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審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18]第 16-00064 號)。根據後者,上海明匠 2017 年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577.13 萬元,與該年度承諾業績 5,070 萬元相差 11647.13 萬元,2015-2017 年度經審計累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 518.36 萬元,與合計承諾業績11,970 萬元相差 11,451.64 萬元,遠未完成業績承諾。
黃河旋風與陳俊(上海明匠原實際控制人)在沒有提供充分依據的情況下,未能審慎預測上海明匠的未來收入、盈利情況,並最終確定了增值率高達20倍的評估值和交易價格,相關盈利預測評估不審慎;同時,所披露的對標的資産未來盈利能力的不準確預測,將使合理信賴法定資訊披露文件的投資者對上海明匠及公司的未來業績産生強烈預期,嚴重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並構成重大誤導。
(二)重組標的承諾期限內發生業績“變臉”,前期披露財務數據嚴重失實
公司通過重大資産重組置入上海明匠後,一直披露上海明匠運營情況良好。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關於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專項的審核報告》載明的數據顯示,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 14,113.80 萬元,遠高於承諾的3,900萬元業績。但是,2018年9月11日,公司發佈《關於前期會計差錯及追溯調整的臨時報告》宣稱,公司在重新進行 2017年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發現公司前期財務報告存在會計差錯,並對 2016 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整前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 14,113.80 萬元,調整後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 利潤僅為 3925.24 萬元,較調整前減少 10,188.56 萬元,調減上市公司歸母凈利潤 10,188.56 萬元。至此,重組標的的業績實現情況發生“變臉”。
上市公司理應根據重組標的的客觀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予以披露。而黃河旋風關於上海明匠2016年的業績披露前後發生巨大變化,前期披露的業績資訊嚴重失實。
(三)未採取有效措施行使對收購標的股東權利,導致對收購標的子公司失去控制,嚴重影響相關資訊披露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標的資産過戶完成的公告》等相關公告,宣佈已完成標的資産上海明匠的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上海明匠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報告顯示,大信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事項為公司重組標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會計賬簿及憑證等財務資料,無法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因而無法判斷上海明匠財務報表的公允性。
2018 年 4 月 28 日,黃河旋風披露與陳俊簽署轉讓上海明匠100%股權的協議,並在協議中表示由於上海明匠與公司自身業務跨度較大,公司管理理念、風險把控、發展思路與上海明匠出現分歧,公司管理理念、企業文化無法在上海明匠實現,無法按照公司自身發展思路實質控制上海明匠;同時,因上海明匠對 2017年年度審計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審計工作不能進行,公司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
在收購上海明匠過程中,黃河旋風始終未能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對其進行控制,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上海明匠的真實運營狀況,最終不僅導致公司利益受損,也使得投資者基於公司本次重組産生的合理預期落空,嚴重影響投資決策。
二、責任人認定情況
對交易標的未來收入、盈利的評估和預測是整個交易的核心,對於業績預測數據的合理性與業績承諾實現的可能性,交易雙方具有特別注意義務。交易雙方應當在具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合理、審慎、客觀地評估和預測標的業績數據,並保障相關資訊披露的客觀性、完整性、合理性與及時性。但公司未能審慎客觀地對標的資産進行業績預測和承諾。同時,公司完成重組收購後,重組標的的業績情況是投資者獲知其前期承諾業績是否兌現、重組標的的實際運作情況及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市場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資訊,但公司重組標的承諾期限內發生業績變臉,前期披露財務數據嚴重失實。此外,公司未採取有效措使對收購標的股東權利,導致對收購標的子公司失去控制,嚴重影響相關資訊的披露。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喬秋生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中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會秘書杜長洪作為公司資訊披露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他時任董事劉建設、白石順一、徐永傑、張永建和時任獨立董事成先平、范樂天、高文生作為董事會成員,在黃河旋風收購上海明匠的重組過程中,未能審慎決策標的資産的業績預測和承諾,未能及時、準確地披露標的資産的真實業績,未能有效對收購標的實施有效整合從而控制並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前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1.5 條、第 3.2.2 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三、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申辯及採納情況
(一)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申辯
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公司和喬秋生、杜長洪提出聽證申請。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提出的具體申辯理由如下:
對於第一項違規,公司提出,上海明匠在被收購前高速增長,收購時行業前景廣闊,重組確定的交易價格並未明顯偏高,收購後 2015-2017年的經營情況符合行業實際發展趨勢。同時,公司已充分披露了預測數據及其合理性並做好風險提示。公司在前期重組項目問詢反饋中就已披露了預測財務數據及其合理性,並在收購報告書中已就標的公司業績情況作出風險提示。上海明匠的經營管理風險主要集中于2017年,主要係激進擴張所致。
對於第二項違規,公司提出,會計差錯更正是對於設備未在TTC公司完成安裝調試工作能否確認收入的主觀判斷不同導致。
智慧製造行業屬於新興行業,對客戶訂單、合同條款理解不當等原因易引起會計判斷錯誤。公司根據年審機構意見主動調整前期差錯,不存在誇大重組標的業績、欺騙投資者的動機和行為。
對於第三項違規,公司認為,2017 年年審期間,上海明匠出現失控局面為交易對手方陳俊一手造成,公司已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公司利益,包括函告陳俊、向監管部門彙報、改組上海明匠管理層等,並積極督促補償義務人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和股東利益。
時任公司董事長喬秋生提出以下異議理由:一是公司在將上海明匠作為並購標的前已經多方考察論證。二是收購完成後,對於整合工作已要求公司管理層擬定切實可行的整合策略。三是在任期間全力支援陳俊團隊對上海明匠的管理,並在 2016 年底已意識到上海明匠發展過快問題。在 2017 年審計出現問題、多項管控融合措施未能完全發揮作用後,派專人進行溝通,並通過增派管理人員等方式改組上海明匠團隊。四是成立專項工作小組清收業績補償。
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杜長洪提出以下異議理由:對於第一項違規,公司已在證監會反饋問題中就預測依據及合理性作出了回復,並進行充分披露。對於第二項違規,上海明匠的經營管理風險主要集中在 2017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均完成了業績承諾。
按照收購時所處的市場大環境,確定的估值狀況和相應的業績預測是審慎且合理可行的。對於第三項違規,公司在收購資産後積極開展各項整合措施,並在失控事件發生後與陳俊溝通並達成共識,改組上海明匠管理層,配合完成審計工作,還積極督促業績補償人履行義務,黃河集團已完成補償義務。
時任董事兼總經理劉建設提出:在收購上海明匠前,曾到現場走訪調研上海明匠項目,並以獨立專業第三人工作為基礎作出重組定價,預測性評估資訊具備合理性;任職期間,重視對上海明匠的內控管理。上海明匠未完成 2017 年承諾業績後,擔任業績補償清收事宜專項工作小組組長,督促補償義務人履行義務。
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徐永傑提出:公司收購上海明匠過程中,有相關仲介機構基於上海明匠的發展情況、業績情況、同行業比較情況及發展前景作出定價判斷,估值與業績預測審核且合理可行,沒有誤導投資者的主觀故意。公司基於年審機構的判斷主動調整前期差錯,不存在誇大重組標的業績的主觀故意。在收購上海明匠後,其作為副總經理積極採取措施逐步融合,並在2017 年承諾業績未完成後,作為改善措施的執行人參與到上海明匠的管理。
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張永建提出:公司收購上海明匠時已詳細披露評估預測的依據並分析其合理性,也作出標的估值和業績實現的風險提示。上海明匠重組前業績增長迅速,重組後經營情況符合行業發展趨勢,估值具有合理性。上海明匠 2017 年業績下滑存在行業整體因素。公司在完成收購後,參與了多項整合措施,積極處置失控事項,維護公司利益。
時任董事白石順一提出:其自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擔任公司董事,不應對第一項違規承擔責任。擔任董事後,其勤勉盡責,及時督促公司採取措施,加強對上海明匠的管理。
時任獨立董事成先平提出:基於相關仲介機構作出的獨立評估報告,其對收購上海明匠事項投出贊成票。作為獨立法人,上海明匠業績受市場各種風險因素影響。作為獨立董事,其積極就上海明匠與母公司相關事項作出審議表決,多次在董事會上提出上海明匠需加強財務管理,已客觀盡到審慎勤勉義務。
時任獨立董事范樂天提出:在公司收購上海明匠前,其已詳細審閱了公司和獨立第三方仲介機構提交的材料,基於對專業分析論證的合理信任投出贊成票,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上海明匠業績不達預期,繫上海明匠擴張過快所致,其多次在董事會上建議加強對上海明匠財務業務的指導。
時任獨立董事高文生提出:上海明匠的定價以第三方對上海明匠前兩年發展狀況和業績及行業態勢為基礎所確定,預測性評估資訊具有合理性。擴張過快、涉足業務過寬是導致上海明匠業績變臉的主因。作為獨立董事期間,其積極審議與上海明匠相關的議案,參加和考察上海明匠業務活動,審慎投票,已盡到獨立董事職責。
除上述當事人外,由於時任公司董事小六修一郎已于2017年7月21日因病去世,因此終止對小六修一郎的紀律處分程式。
(二)申辯理由採納情況
針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均不能成立。
具體理由如下:
針對第一項違規事實:一是仲介機構的意見僅能夠為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的行為提供參考,不能代替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重組決策過程中應盡的審慎義務,最終的交易價格、盈利預測和業績承諾等都是由交易雙方基於客觀情況予以判斷並共同協商確定。相關責任人對業績預測及承諾的客觀性和合理性等負有主要責任。二是公司相關公告就標的公司業績情況作出一般性風險提示,是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的必備要素,不影響對公司預測性資訊披露不審慎的違規行為的認定。三是公司在重組相關文件中進行了風險提示,並不能替代公司資訊披露準確性義務。四是即使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所稱,上海明匠業績不如預期有部分行業因素,但相關行業因素在收購時並非不可預見。公司在收購標的資産前,理應對可能存在的行業風險、市場變化等因素進行充分預計並審慎評估,行業整體下滑、上海明匠激進擴張等不能作為上海明匠未實現業績承諾的合理理由。
針對第二項違規事實:一是公司疏于對子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審核與管理,致使上海明匠 2016 年度財務數據出現重大差錯,並遲至 2018 年 9 月才予以更正,對投資者造成嚴重誤導,損害了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關責任每人平均負有責任。二是上海明匠作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未對子公司盡到應有的管理責任,未能保證公司的股東權利在標的資産中完整地行使,致使上海明匠發展偏離預期,採取盲目擴張策略,並因子公司主觀原因未能實現 2017 年度承諾業績。三是 2017 年度未完成承諾業績後,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未及時督促補償義務人履行義務,遲至 2019 年初黃河集團才履行補償義務,其他補償義務人至今未履行補償義務,且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決方案。
針對第三項違規事實:一是雖然黃河旋風在收購完成後採取了一些整合措施,但並沒有取得效果,並最終出現公司對重要全資子公司失去控制的情況,相關責任人所稱已採取措施、積極整合的説法與事實情況不符。二是從客觀結果來看,正是因為公司未能對上海明匠實施有效管控,才會發生上海明匠不配合公司進行年度報告審計的事項,導致公司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和相關披露延遲,説明公司採取的整合措施失效,並産生嚴重後果。
三是在失去對上海明匠的控制後,採取改組管理層等措施以恢復控制,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理應採取的補救措施。並且,相關措施未産生明顯實際效果,交易對手方陳俊至今仍對上海明匠擁有控制權。上述情況無法證明相關責任人在對上海明匠的整合過程中已經勤勉盡責。
四、紀律處分決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 條、第 17.3 條、第 17.4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喬秋生、時任董事會秘書杜長洪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劉建設、白石順一、徐永傑、張永建和時任獨立董事成先平、范樂天、高文生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 15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確保上市公司的股東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19〕69 號
關於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重大資産重組主要交易對方陳俊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陳俊,時任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重大資産重組主要交易對方。
一、當事人違規情況
經查明,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旋風或公司)副總經理陳俊作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明匠)的原控股股東和黃河旋風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在公司收購上海明匠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中,存在如下重大違規行為。
(一)未能審慎客觀地披露對標的資産的業績預測和承諾
201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顯示,黃河旋風擬收購陳俊控制的上海明匠 100%股權,並以收益法估值作為交易對價的評估結果。根據收益法評估預測,上海明匠 2015-2017 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 9,779.36 萬元、12,224.19 萬元、15,280.23 萬元,凈現金流量 2,549.04 萬元、2,693.96 萬元、3,898.57 萬元,據此測算出的上海明匠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值為 42,055.04 萬元。同時,交易對方承諾,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於 3,000 萬元、3,900 萬元、5,070 萬元。而相關方在採用收益法評估並披露前述預測財務數據時,未充分披露預測數據的相應依據。
2018 年 4 月 25 日,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事務所)因無法完成對上海明匠的審計工作,為黃河旋風 2017 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保留意見;同時,公司于年度報告中披露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9 月 11 日,大信事務所出具《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説明》(大信備字[2018]第 16-00008 號)和《關於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審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18]第 16-00064 號)。根據後者,上海明匠 2017 年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577.13 萬元,與該年度承諾業績 5,070 萬元相差 11.647.13 萬元,2015-2017 年度經審計累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 518.36 萬元,與合計承諾業績11,970 萬元相差 11,451.64 萬元,遠未完成業績承諾。
陳俊在沒有提供充分依據的情況下,未能審慎地預測上海明匠未來收入與盈利情況,致使合理信賴法定資訊披露文件的投資者對上海明匠及黃河旋風的未來業績産生強烈預期,嚴重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
(二)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組標的的真實業績,致使公司發生重大會計差錯
公司通過重大資産重組置入上海明匠後,一直披露上海明匠運營情況良好。公司 2017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關於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專項的審核報告》載明的數據顯示,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14,113.80 萬元,遠高於承諾的 3,900 萬元業績。直至 2018 年 9月 11 日,公司發佈《關於前期會計差錯及追溯調整的臨時報告》宣稱,公司在重新進行 2017 年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發現,公司前期財務報告存在會計差錯,並對 2016 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整前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14,113.80 萬元,調整後上海明匠 2016 年實現扣非後歸母凈利潤僅為 3925.24 萬元,較調整前減少 10,188.56 萬元,調減上市公司歸母凈利潤 10,188.56 萬元。至此,重組標的的業績實現情況發生變臉。
陳俊作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人和前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保障資訊披露的客觀性、合理性與準確性。陳俊未能及時將上海明匠 2016 年的真實業績情況報告公司並予以披露,導致重組標的業績資訊披露變臉,發生重大違規。
(三)未能配合公司對標的資産行使股東權利,導致公司對子公司失去控制,嚴重影響公司資訊披露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標的資産過戶完成的公告》等相關公告,宣佈已完成標的資産上海明匠的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上海明匠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此時,作為上海明匠的前實際控制人及本次重組的主要交易對方,陳俊理應遵守誠信義務和協議約定,積極配合公司對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協助公司對上海明匠進行經營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權過戶後,陳俊在實質管理運作層面仍持續對上海明匠實施控制,不僅未積極協助公司對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還以業務量增加、無法及時提供材料為由,消極對待審計機構的預審計工作。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報告顯示,大信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事項為公司重組標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會計賬簿及憑證等財務資料,無法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式,因而無法判斷上海明匠財務報表的公允性。2018 年 4 月 28 日,黃河旋風披露與陳俊簽署轉讓上海明匠 100%股權的協議並在協議中表示,由於上海明匠與公司自身業務跨度較大,公司管理理念、風險把控、發展思路與上海明匠出現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業文化無法在上海明匠實現,無法按照公司自身發展思路實質控制上海明匠;同時,因上海明匠對 2017 年年度審計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 2017 年年度審計工作不能進行,公司已喪失對上海明匠的控制。
陳俊違反雙方協議約定及公開承諾,未能積極配合公司對標的資産進行整合,未能實質向公司轉交標的資産的控制權,不配合公司對上海明匠開展工作和行使最基本的股東權利。公司股東的經營理念無法在子公司中得以貫徹,難以實現有效管理,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極大影響公司資訊披露義務的正常履行,投資者知情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對重組標的的控制資訊前後披露不一致
陳俊在對 2018 年 4 月 27 日發出的監管問詢函的回復中表示,目前對上海明匠擁有實質控制權,為上海明匠的實際控制人。而在對 2018 年 5 月 8 日發出的監管問詢函的回復中,陳俊卻聲稱,自己實質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的權利;自公司 2015 年完成對上海明匠的全資收購後,控制權即歸公司,自己只是受公司聘請擔任上海明匠的執行董事,對上海明匠擁有日常決策和管理權,不屬於實際控制人,公司可隨時解聘;其工作職責僅是根據公司授權對上海明匠行使經營管理權。
陳俊在上述資訊披露過程中未能保證所披露資訊的準確性和前後一致性,違反了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引發媒體廣泛關注,干擾市場秩序,嚴重影響合理信賴法定資訊披露文件的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對投資者構成重大誤導。
(五)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體採訪,違反資訊披露公平原則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當日晚間披露《關於收到陳俊先生申請函的公告》前,《每日經濟新聞》等相關媒體上已出現《黃河旋風兩跌停後失控門劇情反轉 陳俊發函取消回購上海明匠》的獨家報道。報道載明:“陳俊本人接受每經記者獨家採訪,並向記者表示,擬向上市公司發一個澄清函和一個取消交易的函,並透露願意接受審計。”而陳俊在監管問詢回復中承認,具體接受媒體採訪時間為 4 月 27 日的 12:00 至 14:00 左右,向上市公司發送《澄清函》的時間為 4 月 27 日 14:13,發送《申請函》的時間為 4 月 27 日 17:08。具體接受媒體採訪時間早于向公司發函及公司披露公告的時間。
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陳俊未按照規定通過法定渠道披露與公司相關的重要資訊,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體採訪,導致採訪稿早于公司公告披露前發表,受到市場輿論較大關注,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基本要求,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
(六)未按承諾履行業績補償及回購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
2015 年 5 月 20 日,黃河旋風與陳俊、姜圓圓、沈善俊、楊琴華、黃河集團(以下簡稱交易對方)簽訂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之盈利補償協議》(以下簡稱《盈利補償協議》)。《盈利補償協議》約定,交易對方承諾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於 3,000 萬元、3,900 萬元、5,070 萬元。
在上述各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由黃河旋風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海明匠實際利潤數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專項審核報告;依據專項審核報告,若標的資産在盈利補償期間內實現的合併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數低於承諾凈利潤數,交易對方應對黃河旋風進行補償;在承諾期屆滿時,由黃河旋風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標的資産進行減值測試,並在 2017 年度專項審核報告出具後 30 個工作日內出具減值測試報告,據此確定黃河旋風受讓上海明匠相應股權的減值額;若期末標的資産減值額大於承諾期內累計已補償金額,則交易對方需針對上述差值向黃河旋風進行資産減值的股份和現金補償;5 名交易對方應在 2017 年度減值測試報告正式出具後 30 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的補償義務。
根據大信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審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18]第 16-00064 號),上海明匠 2017 年度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6,577.13 萬元,與該年度承諾業績 5,070 萬元相差11.647.13 萬元,2015-2017 年度經審計累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 518.36 萬元,與合計承諾業績11,970 萬元相差 11,451.64 萬元,未完成業績承諾。
同時,根據上海眾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擬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上海明匠智慧系統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産評估報告》(滬眾評報[2018]第 0461 號),上海明匠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的評估值為 32,000 萬元。鋻於公司收購上海明匠時以 2014 年12 月 31 日為評估基準日的上海明匠股東全部權益的評估價值為42,000.00 萬元,收購完成後公司于 2016 年向上海明匠增資4,000.00 萬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權的減值額為 14,000.00萬元。根據《盈利補償協議》相關約定,結合公司在承諾期內開展的除權除息事項對股份補償數量進行調整後,陳俊、黃河集團等 5 名交易對方合計應承擔補償股份數量為 92,252,731 股,需退回 2015 年、2016 年現金分紅金額 5,125,151.70 元。
但截至目前,除黃河集團外,其他交易雙方均未在《盈利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履行業績補償義務及股權回購義務,遲延時長已嚴重超出了協議約定的期限,違背了對上市公司及市場作出的公開承諾,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
二、責任人認定情況
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陳俊未能審慎客觀地對標的資産進行業績預測和承諾;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組標的的真實業績,致使公司發生重大會計差錯;未能配合公司對標的資産行使股東權利,導致公司對子公司失去控制;對重組標的的控制資訊披露前後不一致;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體採訪,違反資訊披露公平原則;未按承諾履行業績補償及回購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陳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9 條、第 2.15條、第 11.12.1 條等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三、有關責任人申辯及採納情況
(一)責任人申辯
陳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並申請聽證,主要申辯理由如下:
針對第一項違規事實,陳俊提出,上海明匠 2015 年、2016年、2017 年的營業收入均遠超預期數據值,2015 年、2016 年的凈利潤也基本達到預測數據值;2017 年上海明匠利潤大幅虧損的根本原因並非預測錯誤,而是業務發展、研發與實施人員擴展過快,承接的智慧製造工廠項目跨期交付驗收導致 2017 年利潤數據出現較大偏差;同時,上海明匠在上述年度擁有的專利數量從 20 項增長到 292 項,未來將轉化為資産。
針對第二項違規事實,陳俊提出,導致公司 2016 年重大會計差錯變更的是泰國 TTC 智慧工廠項目。主要原因是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對於 2016 年底項目出口成套設備在沒有安裝調試過程(雖然泰國客戶已出具驗收單)的情況下能否確認收入存在不同的主觀判斷,而非其未實事求是地提供材料。
針對第三項違規事實,陳俊提出,其在大信事務所審計期間,未以任何方式阻止審計或不配合審計,客觀上也沒有不配合的動機;正是由於大信事務所未向上海明匠出具報告,黃河旋風才被迫與陳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而非陳俊主動提出;大信事務所簽字總會計師故意拖延審計工作,臨近報告最後日期才指出材料不全,怠于履行職責。
針對第四項違規事實,陳俊提出,在黃河旋風收購前後,確實在多項關鍵職能上擁有控制權,因此對 2018 年 4 月 27 日的監管問詢函進行了客觀真實的回復;公司可以根據聘任關係隨時解聘其職務,其並不控制上海明匠;由於公司賦予了其管理許可權,理論上已經構成了實際控制權,第二次回復監管問詢函中“實質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 的書面答覆存在不嚴謹之處。
針對第五項違規事實,陳俊提出,新聞採訪的發佈時間要晚于其向上市公司提交《澄清函》與《申請函》的時間;黃河旋風已在當晚公告了兩份函件內容,未造成資訊遲延,且所有內容的公開均發生在非交易時段,未影響資訊披露的秩序。
針對第六項違規事實,陳俊稱,已將換股所得股數全部質押,所取得的投資款主要借給上海明匠作為流動資金,且至今未能收回。計劃待收回資金後再予以補償及回購,預計 2019 年可以完成回購與補償義務。
此外,陳俊還提出,上海明匠業務較收購前已經出現巨大變化,但因在對賭期未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導致 2017 年收入確認與實際工程進度無法匹配。上海明匠曾多次受到有關部門肯定,本著培育科創企業的角度,懇請免除處罰。
(二)申辯理由採納情況
針對上述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陳俊提出的異議均不能成立。針對第一項違規事實,上海明匠個別財務數據的實際情況與預測數據相近不能説明其整個盈利預測的審慎、客觀;陳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重組實施時的預測數據具有審慎性與合理性。同時,陳俊作為實際經營管理主體和實際控制人,有條件使上海明匠按照其預測時的經營方針繼續經營發展,保障業績達到預期。但在未出現不可預計客觀因素的情況下,上海明匠實際經營情況與業績承諾出現巨大差異,説明當時業績預測的不審慎,其所提出的上海明匠業績發展過快等主觀因素不能成為業績嚴重下滑的正當理由。陳俊未能審慎客觀地對標的資産進行業績預測和承諾,導致公司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標的資産業績相關資訊,其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第二項違規事實,陳俊作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者,未能在上海明匠建立一套完整、準確的收入確認機制,使得上海明匠在收入確認管理上出現問題,財務部門缺少對業務資訊進行必要的審驗和監督流程,工程施工進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監督不到位,影響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存貨確認的準確性,導致公司2016 年度業績出現重大會計差錯。陳俊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針對第三、四項違規事實,根據陳俊對本所的回函、聽證陳述意見、上市公司情況説明及公司無法實際對上海明匠開展審計等事實,陳俊在向黃河旋風轉讓上海明匠股權後,依然對上海明匠多項關鍵職能形成實際控制。一方面,陳俊不僅未按照收購協議積極協助公司對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移交控制權,還以業務量增加、無法及時提供材料為由,消極對待審計機構的預審計工作,導致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收購目的落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陳俊在回復本所向其問詢是否實際控制上海明匠時出現前後不一致,對投資者造成誤導。陳俊所稱公司具有隨時解聘其職務的權利,不影響其對上海明匠是否進行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公司資訊披露對投資者決策具有重大影響,應當嚴肅審慎對待。陳俊辯稱對“實際控制”理解有誤,不能構成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針對第五項違規事實,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陳俊在重大資訊尚未通過法定披露渠道向市場公開的情況下,在交易時段向媒體透露將向公司提交的《澄清函》與《申請函》等可能對公司産生重要影響的資訊,資訊披露存在不公平。相關函件發佈時間晚于披露時間、公司當晚已披露公告等事項並不影響對陳俊未能公平披露資訊的責任認定。
針對第六項違規事實,陳俊作為業績補償義務人,在 2017年度業績補償期早已屆滿的情況下,未能按約履行補償義務。將資金出借給上海明匠並不影響其補償義務的履行,不能免除或減輕其未履行補償義務的違規責任。
此外,陳俊提出的公司業務模式變更、受到相關部門肯定等情況,與其違規責任認定無關。
四、紀律處分決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條、第 17.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河南黃河旋風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重大資産重組主要交易對方陳俊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其 10 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 15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應當引以為戒,嚴格履行誠信義務,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積極配合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標的資産整合工作,保障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履行重組業績補償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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