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市公司超華科技5年前的虛增收入行為,投資者索賠訴訟一直進行。
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處獲取兩份廣東高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廣東高院針對兩類不同情形分別送達的首批超華科技索賠案二審進行了終審判決,法院均駁回超華科技上訴並維持原判。
這並非超華科技首次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
今年6月27日,超華科技在2019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反饋意見的回復中表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累計和解/調解的投資者人數為433名,累計賠償金額為4404.37萬元,尚未支付的549.98萬元將根據調解書約定期限支付。
此外,超華科技表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和解的310名投資者的起訴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公司承擔賠償款合計人民幣2691.74萬元。公司對一審判決的310名投資者訴訟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造成超華科技賠償投資者數千萬的原因,是其5年前虛增277萬元收入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7年12月,超華科技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明,超華科技虛假確認廢料銷售收入2770505.13元,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利潤總額虛假記載。
其中,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惠州合正”)為超華科技的全資孫公司,2014年期間,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達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鑫之達”)銷售覆銅板邊料。惠州合正虛假確認了對鑫之達廢料銷售收入2770505.13元,導致超華科技2014年度利潤總額、合併凈利潤均虛增2770505.13元。虛增利潤總額佔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凈利潤佔超華科技當期合併凈利潤的23.71%。
最終,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時任超華科技董事長、總裁梁健鋒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時任超華科技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王旭東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廣東監管局認為,時任超華科技董秘范卓,履職不到位,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警示。
“他們一再強調造假金額低,不過,法律明確禁止造假,後果很嚴重啊。”謝良表示,“根據終審判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之後賣出或持有超華科技股票的受損投資者,仍有權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
據謝良提供的兩份廣東高院判決書顯示,判決書落款日期均為2019年8月26日,廣東高院在這兩份判決書中均表示,一審判決認定超華科技的行為構成重大事件虛假陳述,且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對投資者在法律規定的時點內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投資差額損失及利息、佣金等承擔賠償責任,屬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謝良介紹,二審圍繞兩大爭議焦點:一是本案是否構成重大事件虛假陳述,二是本案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應扣除系統風險的問題。
對於第一大爭議焦點,廣東高院分析認為,廣東證監局認定的超華科技虛增收入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並作出《行政處罰書》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因此,超華科技的涉案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大事件虛假陳述。
對於第二大爭議焦點,廣東高院認為,投資者投資行為符合《最高院關於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超華科技未能舉證證明存在因果關係例外情形的,認定超華科技與投資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另外,此前一審法院以2016年1月8日為界分兩類情形進行了處理,對於在索賠區間內于2016年1月8日前買入的投資者,由於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和2016年1月4日至1月7日期間的熔斷,一審法院酌定扣除了25%系統風險,而對於在索賠區間內于2016年1月8日之後首次買入超華科技的,一審法院並未扣除系統風險。
謝良表示,在收到二審判決前,其分別在7月2日及8月21日參加了超華科技索賠案二審開庭,距最後一次二審開庭才十天,超華科技索賠案首批二審判決便火速落地,這無疑大大增強了投資者挽回損失的信心。此外,若超華科技在二審終審判決後10日內仍未向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屆時投資者還將依據二審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半年報顯示,超華科技主營高精度電子銅箔、各類覆銅板等電子基材和印製電路板(PCB)的研發、生産和銷售。今年1-6月營業收入為7.10億元,同比下降0.17%;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216萬元,同比下降11.39%。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