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19〕126號)顯示,經查,2019年1月22日,上海上科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科科技”)持有的上海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旦復華”,600624.SH)7605萬股股份被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凍結,佔上科科技所持復旦復華股份100%,佔復旦復華總股本11.11%。2019年1月23日,上科科技持有的復旦復華7605萬股股份被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輪候凍結,2019年2月12日解除輪候凍結。上科科技未及時將上述股份凍結及輪候凍結資訊告知復旦復華,導致復旦復華直至2019年2月14日才予以公告。
上科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上科科技予以警示。上科科技應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科科技持有復旦復華6920.65萬股,持股比例為10.11%,為第二大股東。
2019年2月14日,復旦復華發佈了《復旦復華關於股東股份被凍結和解除部分輪候凍結的公告》對上科科技所持股份被法院凍結一事進行了公告,並稱,“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輪候凍結後,上科科技持有公司股份共計760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1.11%,被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凍結的股份總數為7605萬股,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輪候凍結的股份總數為237.41萬股。上科科技質押的公司股份數量為760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1.11%。”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上海上科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上科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2019年1月22日,你公司持有的上海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旦復華)76,050,000股股份被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凍結,佔你公司所持復旦復華股份100%,佔復旦復華總股本11.11%。2019年1月23日,你公司持有的復旦復華76,050,000股股份被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輪候凍結,2019年2月12日解除輪候凍結。你公司未及時將上述股份凍結及輪候凍結資訊告知復旦復華,導致復旦復華直至2019年2月14日才予以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應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9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