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8月10日公告,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公司控股股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相關人員遭公開譴責
根據公告,深交所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尤夫”)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深交所還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宋國堯、楊建興,時任獨立董事崔皓丹、左德起,監事楊梅方、李躍平,時任監事銀奔,副總經理高先超、孟祥功、袁萍、王鋒,時任財務總監呂彬,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賴建清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公告顯示,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顏靜剛和翁中華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申請復核。
公告顯示,對於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向公司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
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等
深交所指出,經查明,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根據*ST尤夫于2019年7月5日披露的《關於或有擔保事項統計結果的公告》,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間,*ST尤夫控股股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及其關聯方以*ST尤夫或*ST尤夫子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16起,擔保總金額19.32億元,佔*ST尤夫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的87.64%。*ST尤夫未就上述擔保事項履行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此外,2018年4月28日,*ST尤夫2017年度財務報告被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眾華”)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眾華在審計報告中表示,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包括:無法判斷*ST尤夫訴訟糾紛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及對財務報表可能産生的影響、無法判斷大宗貿易和資金往來的真實目的和性質、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及對財務報表可能産生的影響、無法判斷立案調查結果對*ST尤夫財務報表的影響。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