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表((烏銀)罰字〔2019〕第1號)顯示,新疆金風科技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風科技集團財務公司”)未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通知》(銀發﹝2004﹞302號)第四條第一款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8〕297號)規定,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對金風科技集團財務公司處以罰款36690.33元。
金風科技集團財務公司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風科技”,股票代碼02208.HK)的全資公司。此前,金風科技發佈公告稱,2018年4月16日,金風科技收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籌建新疆金風科技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批復》(銀保監復[2018]23號),同意金風科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籌建金風科技集團財務公司。
2018年11月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及經開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援下,籌備了四年的金風科技集團財務公司正式宣告成立,這也是新疆首傢具有法人地位的財務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通知》(銀發﹝2004﹞302號)第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最高限額、期限和用途
1.對申請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動用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其實際交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餘額。
2.金融機構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視具體情況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動用期限。
3.金融機構經批准動用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僅用於兌付儲蓄存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