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4號)顯示,經查明,兩名當事人,即時任北京非凡領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凡領馭”)執行董事的唐小宏以及時任深圳市中潤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天成”)法人代表胡曉玲存在持有珠海市樂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通股份”,002319.SZ)股份超5%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違法事實:
一、唐小宏與胡曉玲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唐小宏與楊某同是非凡領馭的主要股東或實際出資人(各自出資25%),非凡領馭的日常經營管理主要由唐小宏和楊某負責。唐小宏、楊某以其共同管理的非凡領馭為平臺,從事上市公司並購業務。非凡領馭是深圳前海國盈一凡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深圳國盈一凡)的執行合夥人,楊某是其執行事務代表。胡曉玲是深圳國盈一凡的有限合夥人(出資份額佔總份額的10%)。
唐小宏與胡曉玲在買入“樂通股份”之前進行過事先溝通,其安排胡曉玲買入“樂通股份”的目的是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後影響“樂通股份”管理層,推進資産重組,刺激股價上漲,實現投資收益。根據該意圖,唐小宏、胡曉玲分別控制相關賬戶集中買入“樂通股份”。唐小宏于2014年12月集中買入“樂通股份”,至2014年底合計持有363.89萬股。胡曉玲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集中買入“樂通股份”,至2015年1月16日合計持有644.20萬股。
綜上,基於唐小宏與胡曉玲的上述安排,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小宏與胡曉玲構成一致行動關係,互為一致行動人。
二、涉案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
截至2015年1月16日某時點,唐小宏、胡曉玲控制的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1008.09萬股,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唐小宏、胡曉玲在其控制的相關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達到5%時,未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亦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唐小宏、胡曉玲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比例時,應及時履行相應資訊披露義務。截至2015年1月16日,唐小宏、胡曉玲控制的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之後繼續買入但未履行披露義務,唐小宏、胡曉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唐小宏、胡曉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唐小宏處以20萬元罰款,對胡曉玲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産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唐小宏、胡曉玲)
〔2019〕64號
當事人:唐小宏,男,1975年1月出生,時任北京非凡領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凡領馭)執行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雙井富力城。
胡曉玲,女,1972年12月出生,時任深圳市中潤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潤天成)法人代表,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彩田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唐小宏、胡曉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唐小宏、胡曉玲存在超比例持股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違法事實:
一、唐小宏與胡曉玲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唐小宏與楊某同是非凡領馭的主要股東或實際出資人(各自出資25%),非凡領馭的日常經營管理主要由唐小宏和楊某負責。唐小宏、楊某以其共同管理的非凡領馭為平臺,從事上市公司並購業務。非凡領馭是深圳前海國盈一凡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深圳國盈一凡)的執行合夥人,楊某是其執行事務代表。胡曉玲是深圳國盈一凡的有限合夥人(出資份額佔總份額的10%)。
經查,唐小宏與胡曉玲在買入“樂通股份”之前進行過事先溝通,其安排胡曉玲買入“樂通股份”的目的是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後影響“樂通股份”管理層,推進資産重組,刺激股價上漲,實現投資收益。根據該意圖,唐小宏、胡曉玲分別控制相關賬戶集中買入“樂通股份”。具體買入情況如下:
唐小宏控制“田某”“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中融-鴻運1號傘型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中融鴻運1號”)“北京萬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普惠”)“北京潔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潔能環保”)等賬戶,于2014年12月集中買入“樂通股份”,至2014年底合計持有3,638,924股。其中“田某”“萬得普惠”“潔能環保”等賬戶由唐小宏本人操作,“中融鴻運1號”賬戶投資決策由唐小宏作出,並由其和非凡領馭公司員工祁某共同操作。
胡曉玲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使用其控制的“深圳市中潤華鑫投資企業(有限合夥)”賬戶集中買入“樂通股份”,至2015年1月16日合計持有6,441,986股。
綜上,基於唐小宏與胡曉玲的上述安排,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認定唐小宏與胡曉玲構成一致行動關係,互為一致行動人。
二、涉案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
截至2015年1月16日某時點,唐小宏、胡曉玲控制的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1,008.09萬股,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唐小宏、胡曉玲在其控制的相關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達到5%時,未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亦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以上事實,有相關企業工商資料、相關信託合同、賬戶交易資料及銀行資料、當事人詢問筆錄和提供的情況説明、電子設備取證資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唐小宏、胡曉玲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比例時,應及時履行相應資訊披露義務。截至2015年1月16日,唐小宏、胡曉玲控制的賬戶合計持有“樂通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之後繼續買入但未履行披露義務,唐小宏、胡曉玲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唐小宏聽證時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胡曉玲提出書面申辯意見:
唐小宏提出理由如下:一是胡曉玲是基於獨立判斷做出的交易“樂通股份”行為,與唐小宏的交易行為不具一致行動性;二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只關注到“合夥”形式,未考慮“有限合夥”的基金屬性,將合格投資者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一致行動人,違反信託法律關係;三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將10%的有限合夥人列為一致行動人,不符合《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四)、(七)、(九)項有限責任股東構成一致行動管理的認定邏輯。
胡曉玲提出理由如下:一是2015年之前,其與唐小宏之間無資金、通訊往來,其作為深圳國盈一凡的有限合夥人,未參與深圳國盈一凡的經營決策和投資管理;二是其交易係接受唐小宏推薦,並非與唐小宏商量,交易決策實際由其自主決定,交易前未與唐小宏協商。
我會認為,唐小宏、胡曉玲的申辯意見均不成立。
第一,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胡曉玲與唐小宏在買入“樂通股份”之前進行過事先溝通,並非基於胡曉玲的獨立判斷;第二,胡曉玲是深圳國盈一凡的有限合夥人(出資份額佔總份額的10%),唐小宏在深圳國盈一凡中有經濟利益,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第三,胡曉玲申辯時提交的情況説明是在現場調查結束後,當事人作出的陳述,其真實性、客觀性及證明效力都低於其他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我會現場調查製作的詢問筆錄),調查形成的詢問筆錄合法有效,且當事人未提交客觀證據證實情況説明所述內容,依法對情況説明所述內容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唐小宏、胡曉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唐小宏處以20萬元罰款,對胡曉玲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6月28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