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決定書顯示,經查,2019年4月20日,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通電子”,002197.SZ)發佈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3.32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41億元,分別較2019年2月28日公司發佈的業績快報調減1.06億元、2.47億元,業績快告發生重大修正。
經查,證通電子部分事項核算錯誤是導致業績快報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尚未完成項目驗收前即將相關收入納入業績快報,二是未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調整收入核算進度及結轉成本,三是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證通電子未考慮行業發展及公司經營策略調整對金融電子相關産品的可變現凈值的影響,四是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證通電子業績快報出現重大修正,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且證通電子因2016年度業績快報修正事項已被深圳證監局出具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證通電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證通電子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升會計核算水準,加強對財務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進一步準確把握和運用《企業會計準則》。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發佈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33,239.85萬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4,120.10萬元,分別較2019年2月28日公司發佈的業績快報調減10,585.33萬元、24,747.57萬元,業績快告發生重大修正。
經查,你公司部分事項核算錯誤是導致業績快報修正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尚未完成項目驗收前即將相關收入納入業績快報,二是未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調整收入核算進度及結轉成本,三是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你公司未考慮行業發展及公司經營策略調整對金融電子相關産品的可變現凈值的影響,四是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你公司業績快報出現重大修正,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且你公司因2016年度業績快報修正事項已被我局出具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升會計核算水準,加強對財務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進一步準確把握和運用《企業會計準則》。
你公司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0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