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樂”,股票簡稱“*ST人樂”,002336.SZ)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對人人樂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人人樂存在以下問題: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未合理關注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已經出現的明顯減值跡象,2018年業績預告出現重大修正。
人人樂全資子公司西安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因與西安曲江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江公司)發生履行購房合同糾紛,于2018年11月30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曲江公司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2.76億元並賠償資金佔用損失、承擔仲裁受理費用等。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上述重大仲裁事項屬於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人人樂至2019年4月16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2018年10月24日,人人樂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經營業績情況與上年同期相比扭虧為盈;2019年1月31日,人人樂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公司2018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6億元至-2.8億元,業績預告出現盈虧性質變化的重大修正,其中參與某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計提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減值損失2.2億元係業績修正的主要原因。經查,你公司參與該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成本為23.2元/股(複權價13.58元/股),至2018年10月23日該公司股價跌至5.02元/股,已出現明顯減值跡象,你公司在進行盈利預測時未充分考慮減值的影響。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公開資料,人人樂去年以總金額3.44億元參與了青島金王(SZ002094)定增的配套募資,認購價格為23.20元/股,認購股份于2018年4月上市,鎖定期12個月。
根據警示函,人人樂上述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業績預告出現重大修正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人人樂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證監發〔2015〕80號)以及《深圳證監局關於2018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證局公司字〔2018〕9號)要求,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
你公司全資子公司西安市人人樂超市有限公司因與西安曲江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江公司)發生履行購房合同糾紛,于2018年11月30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曲江公司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2.76億元並賠償資金佔用損失、承擔仲裁受理費用等。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上述重大仲裁事項屬於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2019年4月16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合理關注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已經出現的明顯減值跡象,2018年業績預告出現重大修正
2018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經營業績情況與上年同期相比扭虧為盈;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公司2018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6億元至-2.8億元,業績預告出現盈虧性質變化的重大修正,其中參與某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計提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減值損失2.2億元係業績修正的主要原因。經查,你公司參與該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成本為23.2元/股(複權價13.58元/股),至2018年10月23日該公司股價跌至5.02元/股,已出現明顯減值跡象,你公司在進行盈利預測時未充分考慮減值的影響。
你公司上述重大仲裁事項未及時披露、業績預告出現重大修正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完善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資訊披露內部控制,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夯實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增強規範運作意識,確保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準確性,從源頭上提升財務資訊披露品質。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7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