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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披露存重大遺漏 三公司因“忘事”挨板子

  • 發佈時間:2016-02-27 08:11: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劉雯亮  責任編輯:閻明煒

  柳化股份

  未披露關聯交易

  2015年3月14日, 柳化股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今年1月5日,柳化股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證監會廣西證監局查明,柳化股份存在的違法事實: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過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賬戶,以銀行轉賬等方式,與柳州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等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對於以上事項,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式,未按規定在相應期間內的定期報告中進行披露,導致2012年年報和2013年半年報、2013年年報以及2014年半年報資訊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其中,2012年年報發佈為2013年4月12日,2014年半年報發佈為2014年8月15日。2015年2月28日,公司發佈《關於2014年度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的説明》披露:經自查,2014年度,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之間發生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015年3月6日, 柳化股份公告《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審核報告》,但並末包括2012、2013年度也有違規資金往來。直至2015年3月14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柳化股份股票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託,擬代理投資者索賠。律師服務模式為風險代理方式,即律師代理費在勝訴獲賠時依據合同約定,從賠償額中按比例收取,投資者事前無需支付。如未獲賠,則無需支付。

  宋一欣律師表示,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擬定為: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間買入柳化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3月15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南江B:未及時披露重

  大合同和訴訟事項

  2013年5月14日,南江B(曾用名ST大路B,或稱承德大路)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5年6月2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首先,未及時披露簽訂重大合同及資産購買與處置事項。2010年12月,承德大路的全資子公司承德縣榮益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承德縣財政信用發展公司持有的承德帝賢針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大路的前身)涉案機器設備及工商銀行承德縣支行抵押設備,之後榮益達公司轉手以1.3億元賣出該設備及資産。對於上述重大事項,承德大路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2012年6月19日,承德大路才發佈榮益達公司相關資産買賣公告。

  其次,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簽訂重大合同及資産購買與處置事項。榮益達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的時間為2010年12月,但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度報告中,承德大路均未披露涉案的榮益達公司重大合同簽訂及資産購買與處置事項。

  第三,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2011年11月3日,涉案資産受讓方李某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起訴榮益達公司和承德大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榮益達公司和承德大路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萬元,標的額佔承德大路2010年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的60.84%。承德大路直至2012年4月才予以披露。

  南江B的行為,構成《證券法》規定的虛假陳述行為。因此,中國證監會作出相應的處罰。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南江B股票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託,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擬定為: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間買入南江B股票,且在2012年6月19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慧球科技:未披露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

  2007年8月8日, 北生藥業(現名慧球科技)公告接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證券違法違規一案,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4年11月17日,慧球科技(原北生藥業)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中國證監會廣西證監局查明,北生藥業存在的違法事實:其一,未披露大股東抽逃配股出資並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涉嫌違規日為2004年10月8日;其二,未披露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涉嫌違規日為2007年9月6日;其三,未披露關聯方關係;其四,未披露對外擔保事項;其五,未披露銀行貸款事項;其六,未披露重大訴訟、仲裁、逾期貸款事項;其七,虛假記載主營業務收入;其八,虛假記載在建工程。這項處罰涵蓋北生藥業被立案調查之前及之後兩階段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了行政處罰。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北生藥業股票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託,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擬定為:2004年10月8日至2007年8月7日期間買入北生藥業股票,且在2007年8月8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2007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間買入北生藥業股票,且在2014年11月17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厲健律師表示,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股東卡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記錄原件(從第一次買入上述股票列印到現在或全部賣掉之日)、聯繫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寄送相關委託材料,之後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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