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戰略框架協議不能只追逐市場熱點
- 發佈時間:2016-01-09 08:09:07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吳起龍
近期已督促近10家公司發佈補充公告,未能及時補充披露的,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處理
《證券日報》記者1月8日從上交所了解到,近期,上交所進一步採取綜合監管措施,對上市公司自願披露公司股價比較敏感的戰略框架協議,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先後通過資訊披露監管問詢,督促近10家公司發佈補充公告,未能及時補充披露的,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處理。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之所以將戰略框架協議這類自願性資訊披露納入監管視野,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披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數量日益增加。據統計,2015年,滬市共有近300家上市公司披露戰略框架協議類公告340余份,數量為2014年的3倍之多。伴隨上市公司經營和業務轉型幅度持續提升,預計該類公告的數量將不斷增加,在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中佔據重要比重。
二是七成戰略合作協議涉及上市公司戰略轉型,對股價有一定影響。以2014年和2015年兩年披露的戰略合作協議為例,此類公告中,近七成涉及“網際網路+”、“石墨稀概念”、“生物醫藥”、“ 無人機”等上市公司轉型新領域和新模式。同時,此類公告對股價的助推效應也比較明顯,據統計,近七成涉及上市公司轉型的戰略合作協議披露後,相關公司股價在3個交易日漲幅平均超過大盤5%,有的甚至多日漲停。
三是誤導性陳述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發股價非理性炒作。個別公司甚至在明顯不具備實施條件和業務準備的情況下,追逐市場熱點,迎合市場炒作,在戰略合作協議公告中進行誇大性、廣告性、模糊性的描述和宣傳,資訊披露不準確、風險揭示不充分的問題比較突出,帶有通過資訊披露維護和拉升股價的動機。
“針對上述情況,上交所于2015年10月份發佈了專門的戰略框架協議格式指引,將這一愈發普遍的自願性資訊披露行為納入日常監管範圍。涉及市場熱點但披露籠統含糊、描述誇大空洞、風險揭示不充分的戰略協議公告,是監管中重點關注的事項。”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説,實踐證明,停牌冷卻和補充披露,對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審慎交易起到了較為明顯的警示作用。相關公司在復牌後沒有成為炒作熱點,有的公司股價甚至出現一定幅度的下跌。
那麼,上市公司披露戰略合作協議,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對此,負責人介紹:上市公司通過披露戰略合作協議,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戰略轉型、業務調整、經營模式及合作夥伴變化等重要資訊,有其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戰略框架協議本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軟約束性和股價敏感性,上市公司在披露此類公告時,更應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遵循三方面原則要求:一是合規性原則;二是一致性原則;三是風險充分揭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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