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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定增收益“保底” 大東南集團陷馬拉松訴訟

  • 發佈時間:2015-11-16 02:31:02  來源:新京報  作者:朱星  責任編輯:楊菲

  2011年9月,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東南”:002263)非公開發行股票獲證監會核準,隨之順利成行,但隨著大東南股價下跌,大東南控股股東——大東南集團卻因為此次定增收益“保底”陷入了一場馬拉松官司之中。

  目前,認購方當事人李蘭(化名)在一審敗訴後,已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大東南集團賠償其7044萬元的損失。李蘭稱,大東南集團邀請其參加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時,給其承諾,如果認購的股票鎖定期滿後,賣出股票的價格低於原認購價的1.15倍,大東南集團將補償其間的差價。

  雙方的勝負手如今集中在第三方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寶信託”)上:到底李蘭有沒有通過華寶信託購買大東南股票?

  一審法院認定,李蘭只是一種理財行為,股票的所有權是屬於華寶信託,故李蘭並沒有購買大東南股票,則前述協議不能作數。

  李蘭則稱,華寶信託在法庭上做了偽證,是害怕監管部門的處罰。

  一場由定增引發的訴訟

  這場訴訟已經持續了三年,其間李蘭經歷了一審敗訴,高院發回重審,再敗訴。

  而作為大東南的前董事,楊軍(化名,與本案有重大利害關係)卻和朋友(李蘭)一起張羅著起訴前東家的控股股東。

  “目前,我們已經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月10日,楊軍對新京報表示:“正在尋找新的律師,代理我們的上訴案件。”

  這場訴訟的伏筆早在2011年就埋下,而當時,楊軍還是大東南的董事。

  “2011年8月,大東南想做定增,那時候,股市行情不好,市場對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興致不高,黃水壽(大東南集團前董事長)就讓我去找人來認購股票。”楊軍表示。

  楊軍在大東南2008年上市前,就一直是公司的董事,直到2012年換屆離職。黃水壽時任大東南集團的董事長兼法人代表,大東南集團為上市公司大東南控股股東。

  楊軍則向黃水壽引薦了李蘭。

  “我和楊軍是生意上認識的。”李蘭告訴新京報記者,“具體的時間,因為過去太久我記不清了,但我記得,當時,楊軍帶我去黃水壽的公司,雙方就談認購的事情。”

  李蘭稱,黃水壽希望她能認購1500萬股大東南的股票,需要1億多的資金,大東南集團會進行保底承諾。

  “我就説,我沒有那麼多的資金,黃説你可以找信託公司融資。”李蘭説,“由於前一次大東南非公開發行,我當時也參與了,是挂在朋友的名下,大東南集團也進行了保底,的確賺到了錢,就相信了。”

  李蘭的説法得到了楊軍的確認。

  2011年8月10日,李蘭和大東南集團簽訂了協議,雙方約定:李蘭作為投資者擬認購大東南非公開發行股票1500萬股,如果李蘭所持的大東南股票在鎖定期解禁後六個月內減持,轉讓價格低於認購價格的1.15倍,大東南集團將按約定進行補償。

  協議同時規定,如果李蘭因報價低而未認購到股票,則協議即時失效。

  上述協議在法庭中被簡稱為“810協議”。

  李蘭稱,由於當時其在出差,就委託了生意上的夥伴沈利祥到華寶信託辦理融資認購大東南股票事宜,並和沈利祥簽訂了委託書。

  沈利祥告訴新京報記者,2011年8月15日,其到華寶信託簽訂協議並辦理相關認購手續,告訴了對方是替李蘭購買的,並出示了委託書。

  李蘭稱,由於和大東南集團簽有保底協議,其要求華寶信託認購報價為11元,高於大東南當時的股價。

  經辦人沈利祥稱,當時李蘭的資金是5000多萬,通過華融信託融資8000萬,構成了認購款。

  2011年9月18日,證監會核準通過大東南股份定向增發,每股增發價格確定為9.35元,華寶信託認購1500萬股,認購總金額1.4億元,股票鎖定期為12個月。

  在大東南的公告中,華寶信託承諾,其參與認購的資金為自有資金。這一點成為後來法庭訴訟的關鍵點。

  股價下跌雙方反目

  認購完成後,大東南的股價卻開始下滑,到2012年初,股價只有5元多。

  李蘭稱,由於股價下滑,其向華寶信託追加了兩次保證金,合計600萬,以避免股票被強行平倉。

  2012年9月24日,在認購的股票解禁後,李蘭稱,其要求華寶信託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賣出1500萬股大東南股票,每股成交價6.02元,合計金額9030萬元,相較于買入價,損失約5000萬元。

  在賣出股票後,李蘭要求大東南集團按照“810協議”賠償其損失,合計6963萬元,同時還有利息,合計7044萬元。

  “不過,大東南集團拒絕履行賠償。”李蘭稱,對方否認其認購了大東南1500萬股股票。

  大東南集團認為,李蘭並沒有按照“810協議”認購大東南股票,故協議當時就失效。

  2012年12月19日,李蘭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大東南集團賠償其損失。2014年9月2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蘭的訴訟請求。李蘭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以應追加華寶信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為由,發回重審。

  今年9月18日,紹興市中院再一次駁回了李蘭的訴訟請求。

  目前,李蘭已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並且被受理。

  “沒想到官司能打三年。”李蘭稱。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華寶信託認購的1500萬股票,是否是屬於李蘭,能否適用於“810協議”。

  華寶信託成為這場訴訟的一個關鍵點。

  確認函是否存在?

  李蘭認為,通過華寶信託融資購買的1500萬股大東南股票,是知會過大東南集團的,並且獲得了大東南的確認書,該筆股票同樣適用於“810協議”。

  李蘭出具的確認書顯示,大東南集團承諾,李蘭以華寶信託公司名義認購的大東南股票,仍然適用於“810協議”中的補償承諾。

  該確認書蓋有大東南集團的公章。

  在法庭上,大東南集團則否認有該確認書的存在。大東南集團稱,從未與原告簽訂過該確認書,並表示該確認書涉嫌偽造。

  大東南集團稱,確認書蓋章的位置沒有壓蓋任何文字,也沒有被告任何負責人簽字。同時,該確認書和華寶信託的承諾函相違背。

  華寶信託在參與認購大東南股票時承諾:認購資金是公司自有資金。

  對此,法庭上,大東南集團認為,楊軍對是誰蓋章言語模糊,也印證了該確認函是偽造的。

  鑒定顯示,該公章是真實的。

  11月13日,黃水壽拒絕了新京報記者的採訪,其表示,此案尚在審理之中,為確保不干擾法院工作,待有結果時再聯繫。

  “並且我也不是董事長,不宜接受採訪。”黃水壽要求記者和大東南集團律師聯繫。

  黃水壽表示,採訪問題可聯繫公司牛律師。13日,牛律師短信中回復新京報記者稱,其並非代理律師,不掌握案情文書材料,也不能代表訴訟一方發表意見。對於大股東對定增對象股價保底承諾,是否涉嫌操縱股價一事,牛律師稱,這要對照證券法的規定判斷。證監會執法,公司怎麼看沒有意義。

  工商資訊顯示,2013年6月17日,大東南集團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由黃水壽變更為何峰,何峰不持有大東南集團股份。

  大東南2014年年報顯示,黃水壽持有大東南集團30%股份,其子黃飛剛則持有50%股份。

  一審法院認為,該確認書的公章雖然是真實的,但是未壓住任何文字,且李蘭稱確認書是楊軍交給她的,楊軍對確認書中印章的加蓋過程模糊其詞,存在疑點,且楊軍與本案有重大利害關係,僅憑其證詞不能證明確認書係大東南集團同意後形成。

  楊軍稱,該確認書是通過他的手辦的,“我拿著確認書,交給了大東南集團的工作人員,他們拿去蓋章的。具體是誰蓋的,我就不知道了。”

  李蘭一方認為,一審法院對於確認書的認定是錯誤的,經鑒定公章是真實的,確認書的內容與其他書證、人證均能夠印證,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推翻或證明繫上訴人偷蓋的情況下,來否認確認書內容是錯誤的。

  華寶信託是否屬於代持?

  華寶信託在認購股票時承諾,其是自有資金。

  李蘭則認為,華寶信託是按照她的要求認購的大東南股票,華寶信託只是代持。

  李蘭稱,正是因為她的指令,華寶信託才參與大東南的認購,“認購大東南股票的報價,買入和賣出指令,都是我下發的。”

  華寶信託則在庭審中堅稱,其認購的大東南1500萬股票是通過自有資金認購的,不屬於融資項目。

  華寶信託表示,其是和沈利祥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華寶信託以自有資金參與人認購大東南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二是沈利祥通過受讓部分風險收益的方式分享和承擔大東南股份所對應的部分收益及風險。

  沈利祥稱,他在華寶信託辦理業務時,向華寶信託出示了李蘭的委託協議,表示是替李蘭認購的。

  華寶信託在庭審中表示,其在和沈利祥簽訂合作協議時,並不知道沈利祥是受李蘭委託,沈利祥未出具李蘭的委託書。

  大東南集團則質疑李蘭授權沈利祥的委託書是事後才補上的。

  合作協議規定,華寶信託在向大東南支付申購標的股份保證金後,會根據沈利祥的書面指令統一提出報價,沈利祥必須在華寶信託向大東南支付保證金前,將保證金支付給華寶信託,否則,華寶信託可終止協議。

  沈利祥稱,其在約定認購大東南股票時,還在合作協議上承諾:不是大東南本次投資標的關聯人,不存在為關聯人代理投資的情形,對擬投資標的股票行使表決權,作為股份實際認購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標的股票不超過5%。

  李蘭一方律師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不是沈利祥要認購大東南的股份的話,是不需要簽署這些承諾的。

  警方的一份筆錄顯示,華寶信託業務部的負責人曾對警方表示,華寶信託從大東南認購1500萬股股票後,按照簽訂的收益轉讓合同,沈利祥打到華寶信託5384萬元,其餘的8640萬元由華寶信託融資。

  華寶信託業務部負責人拒絕接受採訪,其表示:“一切以公司公告為準。”

  華寶信託則在法庭上稱,是該負責人存在認知錯誤。

  對於華寶信託表示認購大東南股票是自有資金一事,李蘭指責華寶信託説謊。“華寶信託是害怕此前因為對上市公司有承諾而被監管部門調查。”

  華寶信託11月13日回應新京報記者稱:由於公司是非公眾公司,沒有對外披露資訊的義務,對於該案件不發表評論。

  案件已上訴至浙江高院

  一審法院認為,大東南1500萬股股票的認購主體是華寶信託,並認為李蘭委託沈利祥認購股票未得到華寶信託的印證,並表示如果沈利祥是得到李蘭的委託,則完全可以以李蘭的名義簽訂合同。

  法院認為,從沈利祥和華寶信託公司簽訂的一系列協議內容來看,僅是股票收益轉讓關係,並非代購關係,且華寶信託也否認其與沈利祥或李蘭間是融資與代購關係,而是以自有資金認購大東南股票。

  法院表示,原告提供的證據存在疑點,未形成完整證據鏈,尚不足以證明華寶信託認購大東南的股票,與李蘭和大東南集團簽訂的810協議的關聯性。故駁回李蘭的訴求。

  李蘭則繼續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訴訟,目前案件已經被浙江省高院受理。

  前述沈利祥表示,2011年,他曾按大東南集團要求,在增發前通過朋友在二級市場購買大東南股票以維持高位股價,大東南集團也出了一份保底“承諾函”。後來,承諾未兌現,雙方互訴,對簿公堂。法院認為,該承諾函是真實的,但是由於涉及操縱證券市場,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無效。

  ● 2011年8月10日

  李蘭(化名)和大東南集團簽訂了具有收益保底條款的定增認購協議,稱為“810協議”

  ● 2011年9月18日

  證監會核準通過大東南股份定向增發,每股增發價格確定為9.35元

  ● 2011年9月

  華寶信託認購1500萬股,李蘭稱,認購價11元

  ● 2012年初

  大東南股價跌至5元多

  ● 2012年9月24日

  在認購的股票解禁後,李蘭稱,其要求華寶信託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賣出1500萬股大東南股票,每股成交價6.02元,損失約5000萬元

  ● 2012年12月19日

  李蘭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大東南集團賠償其損失

  ● 2014年9月2日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蘭的訴訟請求。李蘭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被發回重審

  ● 2015年9月18日

  紹興市中院再一次駁回了李蘭的訴訟請求,目前李蘭已上訴至浙江高院,該案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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