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文化原老總被通緝 證監局兩次約談找不到人
- 發佈時間:2015-11-10 09:06:3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證監局兩次通知約談找不到人,想調查情況只能發公告“喊話”;當股民指責時任上市公司——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 碼:600234)總經理、第二大股東北京六合逢春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丁磊“躲起來不見人”時,法制晚報記者從南寧市公安局獨家證實了社會上的傳言:丁磊因涉嫌偽造企業印章罪,已被警方網上通緝。
大量書證顯示,丁磊偽造印章後,以企業的名義借款1億元,之後用這筆錢收購了廣西維尼綸集團,從而將由張藝謀擔任總導演的《印象·劉三姐》演出項目攬在懷中。
突然消失證監局兩次約談找不到人
今年10月20日,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通過《中國證券報》發佈公告:“黃國忠、丁磊、北京六 合逢春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因你們涉嫌實施資訊披露重大遺漏證券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進行調查。現依法向 你們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請見此公告後前來山西證監局接受詢問。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丁磊實際控制的六合逢春,是上市公司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為8.94%。
業內人士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一般來説,證監機構只有在聯繫不上上市公司股東時,才會通過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調查書,但非常少見。
今年年初,丁磊辭去山水文化總經理職務後,就已經行蹤飄忽。
按照山西證監局的説法:“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為核查山水文化公佈的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先後發通知兩次約時任總經理丁磊談話。在接到談話通知的情況下,丁磊未去,也未事先書面報告不能前往的原因,不配合檢查工作。”
今年3月30日,山水文化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其間有投資者質疑“原總經理和董事長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出席面對廣大中小股東,是否太不負責任”,“不可躲起來不見人”。
山水文化答覆:“公司會通過各種方式與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進行溝通”。
涉偽造企業印章罪總經理被通緝
丁磊去哪兒了?日前,記者從南寧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幫廣大股民找到了答案——丁磊涉嫌偽造企業印章罪,正在被警方立案偵查、網上通緝。
“我們現在還沒找到人。立案偵查之後一直想抓他,但他一直躲,還沒抓到。”警方人士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
報案單位廣西可高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晚報記者,2011年底,丁磊曾擔任可高集團全資控股的陽朔一尺水實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因丁磊未兌現承諾,2013年7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替換。
2012年7月31日至8月29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廣西紅樹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丁磊)向王傑借款1億元,並以一尺水公司名下的房産及土地作為抵押。後丁磊未還款,王傑起訴並申請查封了一尺水公司房産和土地。
可高集團懷疑抵押文件上的公章係偽造,遂報案。
經南寧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多份材料上的公章係偽造,丁磊的行為涉嫌偽造企業印章罪。
清華大學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遠説,丁磊雖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私刻公章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目的不是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屬於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行為,對一尺水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也認為,丁磊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他因偽造企業印章被警方立案偵查、網上通緝,更説明瞭這一點。
2014年10月,南寧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七大隊決定對丁磊偽造企業印章案立案偵查。
刑偵支隊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認定丁磊涉嫌犯罪證據充分,其中鑒定結論是關鍵證據。沒有它,我們不能立案也不可能對他網上追逃。”
這位負責人表示,警方如果抓到了丁磊,會將其刑事拘留,之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這個案子不會取保候審,因為案情重大。
張藝謀導演的《印象·劉三姐》涉及此案
多份證據顯示,雖然丁磊是以一尺水公司的名義借款1億元,但錢都匯入了丁磊個人賬戶或其他賬戶。丁磊用這筆借款去做了什麼?
借款方為一尺水公司和紅樹林公司,出借方為王傑的借款合同中寫明,借款方的借款目的是收購廣西維尼綸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該公司股份。
廣西維尼綸集團坐落于廣西文化名城劉三姐故鄉宜州市。據該集團官網介紹,2001年6月,該集團組建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産業有限公司。
廣維文華公司打造出國內首個利用大自然做劇場、用真山真水做舞臺展示民族風情的演出項目《印象·劉三姐》。項目由張藝謀擔任總導演,2004年正式公演後好評如潮,之後雲南麗江等地陸續出現由張藝謀執導的“印象系列”。
聯繫上市公司丁磊兩次欲賣“劉三姐”
廣西維尼綸集團註冊資金7000萬元。2012年5月9日,廣西紅樹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向維尼綸集團全體股東(出資人)發出《關於收購廣西維尼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函》。
紅樹林公司成功收購了維尼綸集團87.77%的股份。之後,廣西紅樹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廣西印象劉三姐旅遊文化産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當時,文化旅遊産業正是資本市場炒得很熱的概念點。購買維尼綸集團股權一年後,丁磊打算將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 索芙特 。
根據索芙特公司2013年9月公佈的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修訂稿),索芙特公司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10多億元,用於購買運營《印象·劉三姐》的廣維文華公司全部股權。
根據索芙特公司的測算,此次發行完成後,廣維文華成為索芙特的全資子公司,廣西印象劉三姐公司可獲得轉讓收益2.43億元。
2014年11月15日,計劃因廣西印象劉三姐公司的財務問題擱淺。11天后,另一家上市公司太原 天龍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擬以現金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方式收購廣維文華公司全部股權。
公告中提到,廣維文華實際控制人丁磊有“迫切的流動資金需求”。但2014年2月23日,此事又因天龍集團自身的財務問題終止。
案發丁磊被訴索賠1億
2014年3月18日,太原天龍集團更名為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山水文化宣佈,該公司第二大股東綿陽耀達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六合逢春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將所持的18107160股無限售流通股(佔股本總數的8.94%)轉讓給六合逢春。
六合逢春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丁磊(注:今年4月16日變更為黃俊冬)。記者通過工商部門了解到,這家公司成立於2014年4月2日,即與綿陽耀達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一個月。
2014年5月14日,山水文化第一大股東黃國忠與第二大股東北京六合逢春文化産業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丁磊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約定丁磊將借助自身資源及渠道,依託上市公司平臺發展旅遊文化業務。
2014年5月16日,山水文化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決定聘任丁磊為總經理。
但丁磊當上上市公司總經理後並未消停,直到出現本文開頭所述一幕。
如今,一尺水公司已將丁磊起訴到南寧市中級法院,要求確認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義簽訂的前述協議無效、抵押登記無效,並向丁磊索賠一億多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 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案件糾紛案件的性質、效 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目前丁磊方正在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以正視聽”,“公司向公安機關進行過問詢,截至目前尚未通過正常渠道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關於丁磊事項的書面文件”,“後續公司將繼續核查並關注上述事項,如有進展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但廣西南寧辦案警方的一位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因為找不到丁磊,從去年12月初網上通緝此人至今;立案至今,沒有任何單位向辦案警方詢問過。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網上通緝資訊全國聯網,如有正當理由,在全國任一公安機關均可查詢。當時查,當時出結果,不需要辦案警方再出具書面證明。
公司回應曾詢問警方但未獲法律文書
2015年3月18日,山水文化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微網志]問詢函回復的公告”。
該公司承認,2015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事項的問詢函》。上海證券交易所詢問,有傳言稱丁磊被廣西南寧警方立案偵查、網上追逃,上述傳言是否屬實。
山水文化公司在公告中稱,其“就上述有關事項對六合逢春進行了問詢,並根據六合逢春向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公司了解的情況”,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了回復。
山水文化在公告中披露了向上交所回復的詳細內容。
山水文化稱,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7日丁磊提出辭職期間,公司未收到公安部門書面材料或通知。得悉傳言後,公司與六合逢春相關人員就此事進行過問詢和溝通,答覆是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
山水文化還稱,2015年3月17日,六合逢春就上述事項回函該公司,稱“目前丁磊方正在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以正視聽”,“目前對上市公司後續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如公司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事項,公司會第一時間告知上市公司。”
山水文化發佈公告宣稱:“近日,公司向公安機關進行過問詢,截至目前尚未通過正常渠道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關於丁磊事項的書面文件。後續公司將繼續核查並關注上述事項,如有進展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警方表態
沒有任何單位問過此案
就山水文化公開發佈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的公告”,記者向南寧警方刑偵大隊一位負責人了解情況。
該人明確告訴記者,“丁磊一案于2014年10月底立案偵查,(同年)12月初開始網上通緝(丁磊)。”
“從立案到現在,我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單位詢問關於丁磊一案的情況。”他説。
這位公安幹部還告訴記者,所有被網上追逃的人員資訊,全國公安機關聯網共用。
“如果你有正當的查詢理由,可以攜帶證件在國內任何地區的公安部門查詢這一資訊。當時查,當時就能查出來,不需要等公安部門出具書面通知。”這位公安幹部説。
法律觀點高管被查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
北京工商大學金融教授葛紅玲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説,“上市公司的高管被立案偵查後,必須對外及時公開披露此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及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等其他重大事件。
“按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對外及時地公開披露應該披露的資訊,那麼上市公司會受到相應處罰。”葛紅玲説。
據《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民索賠交易記錄可做關鍵證據
在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兆全律師看來,因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不及時而受損失的投資者,其蒙受的損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索賠。
在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或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下達之後,投資者凡是在上市公司資訊被披露之後仍買入或持有股票的,保留這段時間的交易記錄,就可作為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賠訴訟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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