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並購重組業績承諾制度漏洞待補
- 發佈時間:2015-10-09 09:27:07 來源:中國日報網 責任編輯:楊菲
對於關聯並購,一些市場主體根本不拿業績承諾當回事,作出的承諾也可隨意更改。
最近,有些上市公司並購資産難以達到當初承諾業績,由此有些承諾主體開始變更業績承諾、新的業績承諾大幅低於當初業績承諾,有的則擬將業績補償從股份回購補償變為現金補償;有些並購重組交易對手乾脆當起了老賴,逃避履行當初承諾的補償義務。筆者認為,並購重組的業績承諾制度並不靠譜,為此需進一步完善制度,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對擬購買資産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産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補償協議;當然,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無需盈利預測及補償。
所謂資産評估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産的未來預期收益並折算成現值,藉以確定被評估的資産價格的一種常用的評估方法。這個評估方法需要有不少假設,比如假設公司的經營者是負責的、且公司管理層有能力擔當其職務,另外往往假設並購資産在未來無限年的收益按照一定模式持續産生、甚至持續增長。顯然,現實中並購資産的經營很難按照既定的理論模式來發展,一些上市公司關聯性的資産並購,有關主體以收益法來吹脹資産估值、併為此提供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由此交易對手可以賣個高價。
上市公司並購交易對手僅僅提供三年業績承諾以及補償方案、三年之後就不用管,等於逃避了三年之後的所有責任,但賣價卻是以未來無限期盈利來計算,這很不公平。業績承諾危害還不僅於此,交易對手有了業績承諾,往往讓投資者認為標的資産盈利前景一片光明,由此二級市場股價炒作也有了爆發性題材。投資者參與投資,可能也是假設並購資産的盈利能夠實現且在三年之後仍然能夠持續,以此作為其投資估值基準,但前景光明的並購重組資訊發佈、現實業績卻難以達到,這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當初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可能有誤導之嫌,倒是有關主體可以趁股價炒高之機大肆出貨。
當然,目前對並購重組中的關聯交易,也即上市公司收購大股東等關聯方資産的,這方面的約束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首先,關聯交易需經非關聯股東批准,中小投資者具有一定否決權;其次,最近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彙編》,其中明確“並購重組構成借殼上市的,股份補償不低於本次交易發行股份數量的90%”,假若未來並購資産承諾業績沒有完成,關聯方所獲得的股份甚至將全部補償給上市公司並予以登出。這很大程度堵住了並購重組中向關聯方利益輸送的漏洞。
現在仍存漏洞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對非關聯第三方資産進行並購。對於上市公司收購非關聯第三方資産,無需第三方進行盈利預測及補償,而且法律規章也沒有規定需要經過非關聯股東單獨表決通過;如此制度設計,是希望通過大股東的約束來防止其中利益輸送,因為若並購非關聯第三方資産是虧本買賣,最大的受害者可能就是大股東。但是,假若非關聯第三方與大股東等私下仍有隱秘利益關聯,或者出現內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比如國有上市公司等),第三方並購仍然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的漏洞,中小股東包括國有大股東的利益仍然可能遭受侵害。
筆者建議,對於達到一定體量的並購重組(比如重大重組),無論是收購關聯方資産還是非關聯第三方資産,都應該建立分類表決機制,都必須經過社會公眾股股東(而不是非關聯股東,因為大股東可能也是非關聯股東、但卻與交易對手可能有利益勾連)單獨表決通過,以此防止利益輸送。當然,中小投資者缺乏對並購重組的專業知識,但這並不要緊,可由社會公眾股股東聘請並購顧問出具相關意見,有關聘請費用應由上市公司承擔。
另外,對於關聯並購,一些市場主體根本不拿業績承諾當回事,作出的承諾也可隨意更改,甚至逃避履行補償義務,為此監管部門一方面要繼續完善相關制度、增強制度剛性,防止市場主體可隨意更改承諾、逃避承諾;尤為重要的是,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違背承諾的監管處罰力度,引導市場形成有諾必踐的誠信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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