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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任性減持 監管懲治藥不能停

  • 發佈時間:2015-06-29 14:01: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不論是牛市時的落袋為安,還是A股跳水時的慌忙出逃,部分公司的大股東或高管為了套現,不惜進行違規減持。面對産業資本悄然“離場”,交易所頻發監管函,為何大股東違規減持的“任性”之風依然屢禁不止?

  據不完全統計,進入2015年以來,有近40家上市公司遭到了股東或者高管的違規減持。6月以來,因公司股東或高管違規減持,深交所已對湖北金環東誠藥業科泰電源金力泰國興地産等十多家上市公司發出監管函,涉及事由集中在“控股股東或持股5%以上的股東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短線交易”等方面。

  依據證監會最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大股東權益變更超過5%時應及時發佈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且在公告2日內不得進行買賣該股票的交易。顯然,大股東們超比例減持而不及時發佈公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這一規定。

  “大小非”減持者多與上市公司關係密切,對公司運轉相對更為了解,也更容易獲取“內幕資訊”。當公司運營出現狀況時,為了減少虧損;或股價被高炒時,為了在高位套現,大股東將手裏持有的大額股份及時拋售成為了“明智之舉”。

  減持本是股市交易的正常操作,大股東減持也無可厚非,適當、合理的在法律和程式規範範圍內的減持,對於打破“一股獨大”的股權格局,推動行業整合以及産業轉型升級都有促進作用。

  大股東在超比例減持過程中本應該、也可以規範操作及時披露,為何現實中卻“明知故犯”甚至“變本加厲”?原因不外乎以下兩方面:

  首先,及時披露資訊恐影響大股東套現利益。如果按照程式進行披露,股民看到大股東大比例減持公司股票的資訊,會被解讀為公司估值偏高或前景不佳的信號,從而跟風拋售。對於“大小非”而言,股價很可能在不確定的恐慌中不斷下跌,增加自身拋售難度,會影響其高位套現的實際獲利。

  其次,違規成本低,懲罰力度弱。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監管部門只是出具一紙監管函而沒有其他的懲罰措施,對個人利益並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這也間接助長了大股東違規減持之風。

  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或者依靠大股東自身的自覺性在道德層面上遏制違規減持行為,事實證明收效甚微,因此,唯有從監管和處罰層面加大力度。

  在監管層面上,資本市場法律較為完善的美國針對大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或許可以借鑒。在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的《144 號條例》中就明確規定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式。

  在處罰層面上,業內相關人士指出,可規定其超比例減持股份所産生的收益,全部歸上市公司所有,以增厚上市公司的收益。責令違規減持的股東以不低於其減持價格“回購”超比例減持的股份。如果“回購”價格高於減持價格,則由其自行承擔;如果低於減持價格,則將兩者差額乘以超比例減持股份所得金額全部“捐獻”給上市公司。對於超比例違規減持的股東,將其剩餘全部股份重新鎖定一年。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6月26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證監會將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對違反承諾減持規定的大股東減持行為將依法打擊。這也體現了證監會懲治違規減持、維護市場長期穩健運作的決心。相信完善了監管體系和加強懲罰力度之後,大股東們在減持過程中應該就不會這麼“任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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