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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10月公佈10起董監高違規減持 3起係配偶所為

  • 發佈時間:2014-10-31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大股東、董監高增持一直備受投資者關注,持續或突然增持往往都對公司股價起到刺激作用。但在二級市場上,他們的減持行為常被忽視,特別是董監高,由於他們賣出股份一般鮮有公告,因此減持行為不易被及時發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10月是三季報公告這一敏感窗口期。截至10月30日,據深交所監管資訊顯示,當月該所就對10起董監高違規減持情況發出監管函,其中3起係配偶所為。

  青松股份副總被一次“揪出”兩條違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深交所網站監管資訊時注意到,截至10月30日,深交所發出22份監管函,其中10份與董監高有關。

  比如巨輪股份(002031,收盤價12.55元)案例。10月22日,高管吳映雄以每股10.96元的均價通過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票3萬股,涉及金額32.88萬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13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由於巨輪股份三季報公佈時間是10月30日,因此吳映雄減持違規。10月27日,深交所向巨輪股份發出監管函,涉及事由是:“公司高管窗口期違規買賣股票”。

  同樣,長安汽車(000625,收盤價14.77元)董事兼副總裁朱華榮在10月14日的敏感期,以13.61元/股買入2.52萬股。10月20日深交所發出監管函,理由正是敏感期買賣股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有公司高管還被一次“揪出”兩條違規事項:青松股份(300132,收盤價8.11元)日前公告稱,其副總經理鄧新貴“因手機不慎操作”,于10月14日以8.65元/股一次性誤買入公司股票800股,構成敏感期買賣股票。而此次交易,鄧新貴還涉及在6個月內違規短線交易,因為他曾在6月6日賣出公司股份24萬股。對於該高管的違規行為,深交所于10月20日發出監管函。理由是:“青松股份副總經理鄧新貴短線交易及敏感期買賣股份”。

  律師:違規成本較低致頻繁踩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從深交所發出的監管函來看,不僅有高管違規,還有高管配偶違規,且絕非個別。

  10月13日~14日短短兩天時間,深交所便對億城投資(000616,收盤價4.19元)、華聯股份(000882,收盤價3.77元)和寶利來(000008,收盤價20.46元)三家上市公司董監高發出監管函,原因均是相關公司高管的配偶在窗口期買賣股票。

  10月29日,上峰水泥也曾發佈公告稱,董事趙林中配偶高靜在10月2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股,于10月27日賣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關聯人不得在窗口期買賣股票的規定。

  那麼,董高監違規減持,為何如此常見,又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理呢?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臧小麗認為,部分董監高之所以屢屢這樣做的原因,一方面是有僥倖心理,認為被抓概率不高;第二,即使被處罰後,可能仍有利可圖。內幕資訊知情人購買股票違規越來越多,被查處的人也越來越多,説明可能存在違法成本較低的問題。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交易所出具的監管函不是行政監管,目前屬於交易所的一種監管措施。但如果有董監高在窗口期有交易行為,按《證券法》204條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交易買賣證券的,可以處3萬元~30萬元的罰款,窗口期也屬於限制轉讓期的一種。

  一位不願具名的私募人士表示,董監高違規減持的情形一直存在,説明對A股市場還需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對這樣的違規減持,處理方式多為發出監管函予以規範,上繳交易獲利所得等,尚無更嚴厲的約束。原因何在?一方面是所涉金額往往不是非常大;另一方面,或認為此類違規減持還很少出現 “慣犯”,因此一次犯錯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所以,歸根結底,要真正減少這類情況的發生,尚需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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