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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構成第一被告 綠大地虛假陳述案開先河

  • 發佈時間:2014-09-23 0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趙笛  責任編輯:王文舉

  昨日(9月22日),記者從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獲悉,綠大地(現名雲投生態(行情,問診),002200,sz)虛假陳述又出新案。日前,由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龍靜文律師代理的上海周姓股民訴綠大地虛假陳述索賠案獲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告要求綠大地公司以及為綠大地上市做審計工作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賠償投資者損失。記者採訪的兩位法律人士認為,該案件是上市公司審計機構首次被列為第一被告並被立案。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屢見不鮮,但股民將目光多集中在上市公司本身,而仲介機構的責任常被忽視。顯然,該訴訟獲立案有望打開仲介機構被追責的大門。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的原告是在綠大地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前”賣出股票而發生損失的股民,法院對此立案無疑將擴寬有資格索賠股民的範圍。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總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對因綠大地案件而被列為第一被告,且被昆明中院立案一事並不清楚,也沒有接到這方面通知。

  投資者于公司受罰前賣股

  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稱,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一年後的2011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告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公安機關逮捕。在隨後的刑事訴訟案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法定上訴期內,何學葵等5名被告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3年4月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該刑事判決生效。

  隨著刑事案的落幕,綠大地股東們也開啟了維權索賠起訴。不過,在過往的起訴中對於有權起訴綠大地的股民往往有這樣一個時間界定,即“必須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間買賣過該股票,並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這一范圍的根據源於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

  “但是未來這類案件的適用範圍正發生變化。”昨日,龍靜文告訴記者,由他代理的上海一週姓股民起訴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索賠案,已經獲得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該案件的一大特點是,這位周姓股民是在綠大地受到行政處罰前賣出股票發生損失的,此種情況立案比較少見。

  據龍靜文介紹,該周姓股民是在雲南綠大地公司上市不久後,從二級市場連續買入綠大地股票,在證監會對綠大地因虛假陳述做出行政處罰前賣出股票,發生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手續費、印花稅共計5萬元。

  根據以往司法實踐,證券投資者如果因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而向上市公司索賠,法院受理此案的前提是,投資者必須是在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後賣出或者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而發生損失的情形,對於投資者在行政處罰前賣出股票出現虧損的,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

  龍靜文認為,這次昆明市中院受理此案,預示著綠大地的股民在證監會對綠大地的行政處罰前賣出股票也可以索賠,這就拓寬了適格證券投資索賠者的範圍,為中小股民因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索賠提供了新的權利救濟途徑,也加大了上市公司違法賠償的範圍和成本,客觀上有利於規範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有利於從司法層面凈化二級市場證券投資環境,具有深遠的意義。

  不過,曾代理武昌魚等案件的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表示,法院立案並不會去審核原告的買賣時間,股民最終能否打贏這類索賠官司,關鍵還是看買賣行為以及造成的損失,與上市公司的造假有沒有因果關係。

  會計師事務所成第一被告

  事實上,該案件除了在拓寬索賠股民適用範圍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以外,還有一個重大貢獻:綠大地的審計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綠大地上市的審計機構原為深圳鵬程會計師事務所,該所2012年被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併,2013年國富浩華又被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併)列為第一被告且立案,這同樣是a股市場首例。

  資料顯示,今年7月,該周姓投資者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綠大地公司以及為綠大地上市做審計工作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賠償投資者損失。

  龍靜文認為,投資者將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列為第一被告,法院受理此類案件表明,以後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中如果未盡到勤勉義務,也可能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對於上市公司索賠案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第一被告首次被立案的説法,許峰表示,這應該算是第一起,這對約束整個仲介機構的行為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記者發現,在過往的股民訴上市公司案件中,股民的訴訟對象往往是上市公司本身,對仲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甚至對參與或隱瞞造假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沒有引起重視。

  比如,在萬福生科案件中,保薦券商平安證券開創先河自掏腰包約3億元補償投資者,而作為萬福生科的審計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除了被證監會罰沒414萬元,兩會計師被處以終身禁入以外,會計師事務所本身並沒有招來官司;再比如近期開庭的佛山照明虛假陳述案中,股民的矛頭指向上市公司。

  昨日,記者就上述案件致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該所雲南分所工作人員建議記者詢問北京總所。記者隨後致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總所,並接通至辦公室分機,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對因綠大地案件而被列為第一被告,且被昆明中院立案一事並不清楚,也沒有接到這方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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