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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注入未提履約風險 建新礦業:承諾的只是可能性

  • 發佈時間:2014-08-26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5處資産未完成注入,其餘7礦過半更改了注入時間或條件,面對建新礦業大股東這樣的承諾結果,恐怕多數人都未想到。

  對於該情況,建新礦業董秘熊為民對記者表示,“當時承諾的是一種可能性,是有前提條件的,包括探明儲量以後注入。”

  承諾時未提示履約風險

  建新礦業的承諾發生“大面積”無法完成或者推遲執行的情況已切實發生。然而,記者注意到,在昔日的重組方案中,有關資産注入承諾可能引發的履約風險,建新礦業卻只字未提。

  記者對此致電上市公司,熊為民卻對記者表示,“這不算風險,而且當時承諾的是一種可能性,是有前提條件的,包括探明儲量以後注入。不是有礦就能賺錢,這是不可能的,有的礦也會虧損,探礦是有風險的。”

  雖然董秘表示承諾僅是一種可能性,但是已有機構將礦産注入當成未來看點。西南證券分析師在7月29日的研報中提及,建新集團仍擁有華峰氧化鋅、瑞峰鉛冶煉、中都礦産、新洲礦業、金德成信礦業、皇臺礦業、中西礦業、歐布拉格銅礦等8家公司未來可能注入上市公司。研報表示,資源較為豐富且價值較高的是中都礦産、新洲礦業、金德成信礦業和中西礦業。其中,新洲礦業最應被看好,其保有的鎢儲量位列全國前十(據Randiz統計數據),並且其開採配額較大。

  有意思的是,7月31日,上述研報中提及的皇臺礦業就遭到上市公司放棄。

  建新礦業:給誰補償?

  那麼大股東部分承諾不能完成,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或者是否會有相應的補償呢?對此,熊為民則反問記者,給誰補償?這些礦根本就不是上市公司的。

  對於上市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上海傑賽律師事務王智斌律師認為,重組時做出承諾,投資者基於合理的信賴,相信上市公司會履行承諾,但沒披露風險,屬於資訊披露不完整,如果被證監會認定構成為構成重大事件,可能會形成虛假陳述。

  另外,王智斌律師表示,若當時的承諾針對全體股東,這個承諾構成重組方和當時其他股東之間的合同關係,如果沒有履行承諾,就構成違約,重組時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重組方履行承諾。不過,目前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界定。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律師則對記者提及,建新礦業這種做法有欺詐嫌疑,只有在有害上市公司的時候才可以不注入,僅説礦産注入意義不大就豁免注入,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批准,這是不合法的。如果證監會認定為其虛假陳述,會對其進行處罰,證監會處罰後,投資者可以要求賠償。

建新礦業(00068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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