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586469元。和訊網注意到,今年以來,申萬宏源已累計三次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除此“醜聞”,和訊網還注意到,近年來,申萬宏源旗下員工曾發生員工受賄、員工“侵吞”公司利益等“醜聞”。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來源:天眼查)
今年三次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根據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7月15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0)川執88號,執行標的為586469。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另外,今年以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還有兩次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2020年05月07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2020)蘇0105執1186號,執行標的為109618。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2020年03月24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0)蘇0105執727號,執行標的為188012。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曾有業務部董事用其姐夫賬號受賄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滬0104刑初606號顯示,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邊某某在擔任現更名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期間,負責為中恒通(福建)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通公司)非公開發行私募債券。2014年8月,邊某某利用其負責推薦客戶認購債券的職務便利,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其姐夫朱某的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XXXX),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盧某某(另案處理)支付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50萬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顯示,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邊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後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邊某某通過家屬退出了人民幣150萬元贓款。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邊某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係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對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同。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邊某某身為金融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5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鋻於被告人邊某某係初犯,有自首情節,到案後積極退贓,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採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邊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曾有行銷經理侵佔公司800多萬元
另外,申萬宏源還曾發生員工侵吞公司利益的“醜聞”,而這是否暴露了申萬宏源的管理問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滬0104刑初899號,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公司”)係國有控股公司,2015年1月由原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宏源公司”)合併設立。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08年4月,被告人黃薇經應聘進入原宏源公司,擔任該公司上海浦北路證券營業部市場部經理等職務。
2010年9月,黃薇調任至原宏源公司上海浦東新區妙境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妙境路營業部”,2015年變更為申萬宏源公司上海浦東新區妙境路證券營業部)工作至案發,擔任該營業部市場行銷部經理,負責管理市場行銷部及證券經紀人等職責。
期間,黃薇作為市場行銷部經理開發客戶後獲得的行銷提成比例最高為30%,其管理的證券經紀人開發客戶後獲得的行銷提成比例最高可由黃薇設定為50%。
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黃薇在擔任妙境路營業部市場行銷部經理期間,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及行銷提成比例存在差額的情況,指使多名具有證券經紀人資質的人員先後與原宏源公司、申萬宏源公司簽訂《證券經紀人委託代理合同》,將上述人員虛列為其管理的證券經紀人,並設定行銷提成比例為50%。嗣後,黃薇將自己開發的客戶挂靠于上述多名證券經紀人名下,並按照50%的行銷提成比例領取收入,從而多領取收入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黃薇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主動如實供述上述基本事實。
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並有下列證據證實:證人周某某、錢某、楊某某、黃某1、劉某某、黃2、李某、陳某某、張某、徐某某等的證言,職工簡歷表、勞動合同書、職位説明書、員工花名冊、營業部組織機構調整材料、資料匯總説明、情況説明、報案材料、證券經紀人委託代理合同、經紀人花名冊、證券經紀人證書、客戶資訊、銀行交易明細、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上海上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黃薇的供述等證據。上述證據,均經庭審查證,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另審理中,被告人家屬自願代被告人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退賠了全部贓款。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薇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錢款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鋻於被告人黃薇係初犯,有自首情節,並在審理過程中退賠了全部贓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黃薇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已退賠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責任編輯:朱赫)